未得父亲拆迁费儿子拒付赡养费
本报讯(通讯员 朱先明记者 陶莎)家住连云区的陈大爷在未告知大儿子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将房屋拆迁费79.2万元中的60万元交给跟随其一起生活、自幼患有小儿麻痹症的小儿子,购买了一间80余平方米的营业用房。2010年7月,老人因病住院,一直由小儿子和儿媳照料,但由于小儿子没有经济来源,营业用房出租费不足以支付住院治疗费。于是,陈大爷提出自己应该由两个儿子轮流照看,共同承担住院治疗费,可老人的大儿子认为,既然拆迁费给了他的弟弟,就应由他的弟弟承担全部费用,老人与其理论未果后,告到连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老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考虑到老人的实际情况,法官在先行进行沟通做工作的基础上,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在双方陈述各自意见后,法官指出,从法律角度讲,拆迁费属于老人的私有财产,老人有权自主处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应以父母是否分给子女财产而作出改变。因此,即使老人不分给某子女财产而依然要求该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该子女不应拒绝。就其所陈述的情况而言,老人照顾其身患小儿麻痹症的小儿子也未尝不可。考虑到老人小儿子几乎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小儿媳在私营企业干杂工维持全家人的生活,加上孙女在上中学,一家人的生活十分困难,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反复做工作,终于促使老人的大儿子改变了态度,承担赡养义务。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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