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仍收购 被处罚金四千元
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王缀成 李文谦作为废品收购处的老板,对存疑的物品应当问清出处,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处理方为上策,而灌南县某废品收购处的老板杨某却在明知封某出卖的铜芯电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近日,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灌南县法院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1年11月间,封某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前往灌南县新安镇,入室窃取他人墙体内铜芯电线,盗取赃物后,冯某等人分三次将铜芯电线卖给废品收购处的杨某,而杨某在明知该铜芯电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冯某等人卖给杨某的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3440元。
灌南县法院认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结合杨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的实际情况,灌南县法院遂依法判处杨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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