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位民工讨回血汗钱
记 者 贺从验昨日,赣榆县欢墩镇农民孟昭柱等人,特地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州区人民法院、市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海州区老科协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赠送了锦旗,感谢他们帮助讨回了拖欠两年的民工工资。
2010年7月间,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找到包工头高某,将其所需的办公楼、现浇平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交由高某负责施工,包工包料。此后,高某组织孟昭柱等11位民工施工。同年12月5日,工程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后,孟昭柱等人数次向建材公司索要工资余额65675元,后者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工资。
孟昭柱等人经历一次次讨薪失败之后,在市民营法律服务中心及海州区老科协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2011年12月26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孟昭柱等人的劳动报酬争议申请后,经审理认为,建材公司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了不具资质的自然人高某,由其组织申请人施工,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承包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裁决建材公司支付孟昭柱等11人劳动报酬65675元,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海州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海州区法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负责审理此案的海州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周永介绍,高某只是一个自然人,不具备相关资质,建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高某,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承包方均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应由发包方支付民工工资,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前不久,建材公司支付了拖欠款,孟昭柱等11位民工终于讨回了拖欠两年的血汗钱。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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