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法院错案:工伤认定7年未判
赣榆法院错案:工伤认定7年未判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5-14 16:26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连云港赣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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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6日我丈夫因工外出途中被交通事故伤害死亡。
2004年1月25日赣榆县社保局派出工作人员到赣榆县物资集团总公司会同用人单位成员、受害人亲属已就死亡问题作出定性因工死亡。物资集团总公司王保胜从劳保局领取了工伤(亡)认定申请书,但是该单位始终没有呈报。在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情况下,2004年6月22日我作为王继广亲属即向县社保局申请对王继广作出工伤认定;该局工作人员不接收,要求用人单位签名、盖章(因为江苏省仍然执行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不给书面答复。
2005年4月1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施行。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又到f劳保局找局长陈开东,2005年11月8日该局给县投诉中心书面回复以王继广系‘因公牺牲’为由,认为‘暂时无法对其进行因工死亡的认定’。
2006年1月9日劳保局梁洪永接收了我2004年6月22日提出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事故发生时的证据材料,他将材料确认之后并且与我填写了交接《证据清单》。该局2006年3月3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二款规定、2005年4月1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规定。作出赣劳社发(2006)27号《关于对王继广同志因工死亡认定的决定》,认定王继广同志系因工死亡,是工伤。2006年5月8日在赣榆县物资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单立声(现在是县发改委副主任、公务员、正科级)的串通下,赣榆县劳保局又作出赣劳社发(2006)51号《关于撤销对王继广同志因工死亡认定的决定)。因为该行政行为没有告知诉权,对于赣榆县劳保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不服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榆县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故意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不结合本省实际,故意不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规定,而作出违法裁判。2010年9月
17日我进京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接访人员劝回‘建议省立案二庭联系行政庭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我将材料2010年9月21日交给省立案二庭后无回复;2011年3月18日再次进京信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组意见同意‘建议省院审查’我将相关证据原件又交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该院至今无回复。
2011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施行。根据《决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我丈夫因工外出被交通事故伤害死亡时间符合该条规定,我又多次找县社保局,该局仍不完成我丈夫的工伤认定决定。尽管上级部门督办,该局都用法院保护该局违法撤销行政行为作出的裁判当保护伞!敷衍塞责、如果法院不敢正视错案纠正,推诿应付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只会加剧矛盾激化。请求人民网领导给予关注和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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