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茹 发表于 2013-1-10 09:39:55

窝心!现金卡消费频遇店铺易主

  记 者 侍敏 通讯员 张雷

  为了享受商家的折扣,很多消费者都会掏钱办理现金卡。可办卡消费实惠是实惠,却经常遇到经营者换人的尴尬,不是尚有余额的现金卡直接作废,就是被新店主规定种种“霸王条款”,很窝心!

  店铺易主老卡就要作废?

  去年12月份,新浦区的吴先生在陇海东路一家品牌家纺专卖店购物时,得知办理现金卡可享受折上折,非常优惠。于是,当即掏1000元钱办了一张现金卡。

  然而今年元旦节过后,当吴先生再次持卡去该家纺专卖店购物,在欲刷卡结账时,却遭到了拒绝。原来,就在不久前,该店铺转让,店主易人,老店主找不到,新店主不认账,卡里尚余的600多元即将作废。

  吴先生心有不甘,当即投诉至新浦区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家要么退回卡里现金,要么让其兑换等值商品。

  消费者可无条件使用老卡

  接到吴先生的投诉后,新浦区消协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

  调查结果显示,该家纺专卖店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原店主因经营转项已将店面及其货品全部转让,营业执照的投资人一项也已变更为新店主。然而新店主表示,在转让交接时,老店主并没提及市面上还有此种现金卡,所以拒绝吴先生持卡在新店消费。

  新店主的说法肯定站不住脚。消协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后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原店主进行追偿。最终,经过调解,新店主同意退还吴先生现金卡余额600余元。

  大额现金卡办理前要多思量

  记者从连云港市各级消协部门了解到,有关现金卡的消费纠纷,绝大多数集中在店铺易主后老卡作废,或新店主规定种种继续用卡的“霸王条款”,就如原先的折扣不再享受只能原价消费,还有新店主会规定老卡余额只能一次性消费等等,让消费者很是窝心。

  在此,新浦工商部门明确表示,企业变更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企业变更之机逃避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还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在办理现金卡前,一定要对商家的经营状态和信誉度进行考察,对于新开张的店铺,最好不要一次性办理大额现金卡,防止经营不善导致店铺倒闭造成的经济损失。 (编辑:徐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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