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茹 发表于 2013-3-5 09:47:59

赣榆男子集资诈骗获刑十二年

  (通讯员 孟娟娟)日前,赣榆县法院首审一重大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09年至案发以来,被告人邹某虚假出资注册某理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虚构借款用途,并以给付高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骗取沈某、李某等30多人钱款共计337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黑彩”及支付利息,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判决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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