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出现问题需保存证据
(通讯员:蒋小妍)张某于2007年购买某建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2008年收房并领取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材料,同时签收了房屋验收交接表,交接表未载明房屋存在问题。此后,张某请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人员在施工前对管道进行了试压,未发现管道有漏水现象,房屋装修完成后,张某即搬入新家。2010年,张某发现房屋墙壁返潮并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派人查看但未找到墙面返潮的原因。2011年11月,张某发现室内墙面渗水严重,找到原装修人员查找房屋渗水原因,后发现系房屋卫生间墙壁内的冷水管漏水,其遂通知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又通知开发商,二公司均派工作人员至张某家查看,发现该冷水管上有孔眼,双方均拍照留存。因双方就维修及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开发商某公司及物业公司均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不主张对房屋冷水管道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后张某未通知法院即对冷水管道及地板等进行了维修。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找准义务对象因双方均不申请鉴定,而张某在法院未审理结束且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自行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导致法院无法查明房屋漏水原因,经法院释明,张某最终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房屋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受损的案例,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应当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系开发商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因张某擅自进行维修导致房屋漏水原因无法查明,致使张某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从现实生活来看,大多数人因房屋出现漏水、裂缝等质量问题均是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或通过不交物业费来解决问题,从而耽误了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通过本案希望能够对百姓有一个警示作用,作为房屋买受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要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找准房屋维修义务人,合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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