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者杀人为何逍遥法外
我们是石桥镇大温庄村的村名张福常、苏同叶,今天向您反映我们的女儿被杀但凶手至今逍遥法外的事情。我们的女儿叫张安霞,是赣榆县石桥镇白石头村人。2009年9月6日,张安霞到丈夫李江经营的石桥镇九里村家乡美饭店找李江,遇见与李江的情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3者某女,至今也不知道其姓名),双方发生纠纷,某女与李江用木棍及酒瓶共同殴打张安霞,某女用酒瓶猛击张安霞的头部,将张安霞的头部打碎并至眼耳出血,张安霞当场昏死过去。2009年9月9日,我们的女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张安霞与李江结婚已经20多年,并生育了一子一女。李江是厨师,从1995年开始便在山东淄博、青岛等地打工,张安霞一直在老家赣榆县石桥镇白石头村,将一对儿女拉扯大并照顾年迈的公婆。李江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某女并与某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
2009年,李江与第三者某女带着私生子返回家乡九里村经营饭店后,便开始想与张安霞离婚。李江与第三者某女为了达到让张安霞离婚的目的,故意殴打张安霞并致其死亡。
糟糠之妻不下堂,张安霞与李江结婚已经20多年,子女都已经长大。李江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竟然不顾20多年的夫妻感情,与其情妇一起故意将张安霞打死。其心肠是何等歹毒、其行为是何等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又是何等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女儿张安霞被李江与第三者某女打死的悲惨事情,石桥镇的父老乡亲都知道,在场的也有数百人可以证明。
事情发生后,我们及时报了警,公安机关也介入调查,本案原本为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并不复杂的重大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李江及其情妇共同直接对我女儿实施暴力,并直接导致我女儿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据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李江在和我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亦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对李江及其情妇以故意杀人罪、重婚罪数罪并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重大嫌疑人李江及其情妇,公安机关应该首先予以羁押且由于他们实施的系暴力型故意杀人案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据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应羁押犯罪嫌疑人,对我女儿的死亡应立案侦查,并移送公诉机关,尽快作出公正的处理。
而令人遗憾、费解的是,对于这一起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不但没有足够重视,尽快予以处理以打击犯罪,反而采取了消极处理的做法,在我们的一再催促下,才勉强同意对我女儿的死因进行尸检,但至今尸检报告尚未出来,更令人气愤的是打死我女儿的杀人凶手至今逍遥法外,公安机关没有对他们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我们无奈只有一再催促,但公安机关在尸检未出来的情况下,竟说本案要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强行压制我们要调解结案。
可是我们不明白:公安机关为何要将此事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李江为何要将此事作为医疗事故处理!李江为何在我女儿死后急忙要将尸体火化!
可是我们不明白:行凶者为何至今仍然逍遥法外!!!为何没有人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到底是谁在包庇坏人,纵容犯罪!
我女儿已经死去20天了,法医鉴定至今却遥遥无期。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至今也无法知道,我们只是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只是知道应该相信法律相信党和政府。
2002年,李江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今又将我女儿打死,李江这个集杀人、重婚、累犯于一身的犯罪分子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惩。
2009年10月1日,是共和国60岁的生日,举国欢庆的大好日子,然而我们的女儿却已经去了。老来丧子,是人生最大的不幸!我们年迈,别无所求,只求领导依法办事,追究行凶者的法律责任,以慰死者在天之灵。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我们不会无理地去上访闹事!
我们请求领导给我们解决以下疑惑:
1、公安机关为何要将张安霞被打致死的事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2、张安霞死亡的法医鉴定为何迟迟不能做出?
3、行凶者李江与某女为何至今逍遥法外,公安机关为何未对行凶者李江与某女采取任何措施!!!
张福常 苏同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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