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举报盱眙建行内部贪腐反被打击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4-30 16:46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淮安盱眙 咨询求助:我叫宋扬,男,49岁,大专文化,原来为盱眙县建设银行桥西储蓄所的办事员。94年5月因为举报他人犯罪被盱眙县检察院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5年6月20日。盱眙县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举报者分别是被判三缓三和判二缓二)。后经本人上诉、申诉,1996年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认定本人举报事实,但是依然判决举报人有合伙挪有公款26万元的事实。判处举报人免于刑事处分。现将本人在举报此案过程中所遭受到的不公正的处理做一个全面系统的陈述。 94年5月21日上午(星期六),我去盱眙县建行向李峰行长反映所主任王忠岭和储蓄员曹善寿俩人有合伙贪污储户存款利息、透支储户活期存款和吸储不入账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请求县行派人前去查处一下,被李峰行长不耐烦地从其办公室里轰了出来。去!去!去! 去找霍行长反映去。霍不知道情况,让我去找行纪检股长王建章反映,未果。(在当天晚上召开的全行职工大会上李峰不但不听取我的汇报予以重视,还当众说我跟发疯似的,素质如此之差,不行马上将要让我行内待业等等。我向他反映他人有经济违纪问题,作为行长的他竟然在全行职工大会上说我素质差,还要让我行内待业,真是岂有此理?)。 回去后,我去找李峰行长的同学,国营江苏盱眙葡萄糖厂副厂长刘兴家同志出面请他帮忙做李峰的思想工作,请求李峰行长能够耐心的听取我的一次汇报。 24日上午,盱眙县淮河乡特种养殖场会计徐宁来储蓄所取款并结清账户,应付给储户存款利息为1100多元,结果当班的王忠岭和曹善寿俩人一次性合伙私扣储户利息800元用于俩人的私分,发现这个问题以后,我立即向李峰行长做了汇报,同时,又进一步地单独向李峰行长反映了所主任王忠岭曾经独自一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开具假存款单给储户和偷支储户存款用于它处的情况,请求县行速派人前去查处,此时的李峰行长依然没有相信我所说的一切。 前后俩次向李峰行长反映问题均无结果,我也就回去上班了,准备等其他问题一起弄清楚以后再去继续向行领导反映。 一直拖到6月21号,也就是待王忠岭他与曹善寿二人串供好了并且将我反映的问题及所贪污的利息全部退回给储户了,并且已经将我宋扬卷进去了以后,县行才去找王、曹二人谈话,而此时王、曹二人一口咬定我也参与了作案,理由是我拿了503元的赃款(6月13日王忠岭让我去他家领工资,并硬逼我打收条拿了他与曹善寿二人平时贪污来的利息赃款503元,拿钱是我已经征得李峰行长的同意的)。 这里我不慎要问一下李峰:王忠岭跟你是什么关系?曹善寿跟你又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我连续几次向你反映他们二人的经济违纪问题直至被曹善寿打伤你迟迟不作处理?5月21日反映问题一直到6月21日才找王、曹二人谈话,前后一个月的时间,你在做什么??? 我是本案的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理应得到表扬与奖励。然而,事实相反,盱眙县建行仅凭王忠岭、曹善寿二人涉嫌串供,我在不知情中所办理的几笔正常业务及6月13日硬逼我所拿的503元利息赃款,便把我与被举报的王忠岭、曹善寿一起交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工资分文未发。 检察院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又以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硬将本是举报人的我说成是投案自首列为第二被告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95年元月9日开庭的)庭审过程中李峰行长拒不出庭证明我向他举报事实并且做了大量的不负责任的伪证(全行干部职工都证明我的举报事实)。 95年6月20日,盱眙县法院以我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举报的王忠岭是判三缓三,曹善寿是判二缓二。对此判决我是坚决不服,在众多事实证明本人系举报人而非作案同伙人的情况下(省、市、县三级银行的通报)。本人以此案定性不准、事实不清、是非颠倒为由先后上诉、申诉至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能够寻求得到一个公正!再审法院最终虽然认定本人的举报事实,但是依然定举报人有挪用公款罪,判本人免于刑事处分。对此判决我依然不服! 一、我是此案的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这是一个无须争论的客观事实,铁的事实,没有我的大胆举报就没有这个案件(全行106名干部、职工及省、市建行通报均可以做证)。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个别法官也承认这个事实,但不知何故?一、二审均没有认定这一重要事实。 二、我有新的证据证明该案定性不准(省、市、县三级银行的通报为证)。大家都知道,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它的客观方面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二审法院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犯了概念与逻辑上的错误,26万元依然存在银行里,使用者为建行,拥有者为储户本人,本人分文未用,26万元罪名从何而来,不得而知。从下发的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出挪用26万元公款的事实不存在,26万元公款被用到那儿了? 三、即使如判决书所指挪用公款26万元的事实存在,在对三被告的量刑上也存在着严重的偏轻现象。三被告无一人被判实刑。我行一职工挪用公款27万元才几天,一审就被判16年。 就在我为此案继续申诉之时,当时承办此案的某一法官还不止一次地威胁我说,不准上诉、申诉,要我对错都接受这个事实,否则,将对我进行收监管理。一审判决书拖了6个月才给我。均有具可查。奇怪的是,我是免于刑事处分却被单位辞退了。而被判缓刑的曹善寿却被办理了正常的调动了。我感觉他们好像是在逼我做一件我不愿意做的一件事情! 他们是在渎职!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我所反映的材料!来人调查一下,还举报人一个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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