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诉盐城亭湖法院涉嫌枉法消极执行出白条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5-09 12:27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盐城亭湖 投诉报料: 尊敬的朱克江书记你好! 我是盐城市亭湖区公民:郭乃兵,我向你反映亭湖区法院涉嫌徇私枉法、消极执行,挪用举报人执行款,只给举报人出具一张白条,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举报人:郭乃兵,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解放北路171号。 被举报人:亭湖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邱晓虎,该院院长被举报人:孙永祥,男,汉族,系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举报事由:请求上级机关彻查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徇私枉法、消极执行、和被执行人恶意勾结,沆瀣一气,挪用举报人执行款; 责令被举报人立即给付举报人执行款本金及利息135万元整。 事实与理由:举报人于2008年诉被执行人张新东、胡经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亭湖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2008)亭民一初字第30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张新东、胡经经给付借款177.3万元,约定期满后张新东与胡经经没有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年举报人无奈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后由被举报人孙永祥负责执行。 执行过程中宇周伟为张新东与胡经经提供执行担保,担保了全部本金和利息。 执行过程中,被举报人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及保全措施,搪塞举报人,2008年被举报人承诺已经对被执行人在淮阴卷烟厂650万元工程款予以查封,2009年承诺已经对被执行人在南京卷烟厂工程款予以查封,2011年对被执行人在南京恒隆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查封(以上有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多次通话录音为证)。 然而直至2012年初举报人在被举报人卷宗中未发现任何查封的痕迹,被举报人徇私枉法、消极执行的行为的以昭然若揭,执行黑幕得以揭开。其次,举报人多次申请被举报人孙永祥强制执行张新东和胡经经以及担保人宇周伟,可是孙永祥在每次釆强制措施前都打电话给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叫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有举报人与担保人宇周伟录音为证)。 2012年7月29日举报人找到担保人宇周伟,宇周伟告知举报人胡经经的丈夫即亭湖区水利局副局长金萍告诉他,胡经经和张新东已经给了被举报人孙永祥140万元兑现款,时至2012年8月12日被举报人孙永祥只给付举报人85万(其中30万是在被执行人张新东被刑拘后,被举报人孙永祥分多次给付举报人)。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孙永祥法官将执行到的举报人款项据为己有是显而易见的,举报人找到被举报人孙永祥,向他索要执行款项,可是孙永祥多次承诺与保证,保证款项几天内到帐,然而被举报人均言而无信,后于2012年8月12 日出具一张借条给举报人,载明借到举报人民币135万元(由被举报人出具的借条为证)(实际本金加利息已远远超过这个数,,事实上被执行人在2011年5月30日前已经还款140多万给法院〈见胡经经丈夫金萍笔录。〉而孙永祥只给陈述人30多万。 ),并立下还款期限。 可是到期后被举报人孙永祥分文未给付举报人,举报人无奈于2012年多次向亭湖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及亭湖区人民法院院长邱晓虎反映上述情况,至今被举报人只给付举报人10.75万元,剩余124.5万元无处着落。被举报人亭湖区人民法院知悉上述情况后,非但未积极协调处理此事,反倒处处为被举报人借找托词,推卸责任。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孙永祥系亭湖法院的执行局副局长,其执行举报人的案件是受被举报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的指派,孙永祥在行驶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受被举报人亭湖区人民法院的监督,孙永祥在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举报人亭湖区人民法院来承担全部责任,被举报人孙永祥的行为完全属于职务行为,被举报人执行到举报人的款项,理应分文不少并加举人给付他人高利贷的钱全部给付举报人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知法犯法,扛着国家赋予其职权为榥子,不但不为民作主,相反却坑害举报人,将举报人执行款占为己有,只出具一张135万元的借条给举报人,举报人的这些钱均是拿的高利贷,自己钱要不到,还要每年支付巨额高利贷的利息,5年时间光支付利息就达100多万元,举报人被债主逼得走投无路,本想了却此生,但是举报人不甘心,举报人相信法律是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举报人怀着忐忑的心理,向上级部门反映,请求上级领导查明事实,责令被举报人立即给付执行款项,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感! 举报人:郭乃兵 2013年5月9日 亭湖法院事情败露后只给当事人出具一张白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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