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纠纷案 漫漫维权路漫漫 东海县人民法院立案近半年未能审理一起合同违约案 视频中的业主们在2009年9月与连云港盛邦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买牛山镇的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最后交房日期为2010年8月。合同上注明,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将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开发商始终没具备向消费者交房的能力。但却在2010年12月26日向消费者出具过一份《交房通知书》,购房者当时纷纷前去收房,发现房子根本不具备合同上约定的验收条件。 于是有多名购房者向开发商追讨违约金,但均遭拒且态度强硬。 学过多年法律专业,并一直从事司法工作,曾帮百姓维权或司法解释无数次的业主周先生,遭受到这样的不公,静自然会想到拿起法律武器,要为自己及众多被欺骗的购房户讨公道。 于是周先生2010年12月将违约的连云港盛邦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东海县人民法院,仅仅是讨要根据合同约定至诉讼之日已经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不到4千元。 但后来发生的事情,让这位法律工作者很无奈,……, 一个简单的案件,就因为开发商提出管辖地的异议而变的如此的复杂,眼看半年时间过去了,竟然还不能进入审理阶段。 周先生哭笑不得,他觉得太累了 请看视频 百姓讲坛第002期《简易纠纷案 漫漫维权路》 ![]() ![]() ![]() ![]() 近年来,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比较严重。 审判实践当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原因主要有五种:一是极少数案件在管辖权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二是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存在错误理解或根本不懂法;三是企图争得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本地法院审理,便于沟通,即使判决不利也可在执行上做文章,隐藏着司法腐败问题;四是担心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同样官司不同判决,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五是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裁判,并借此拖延债务给付期限。事实上,大部分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期临近结束时才提交书面申请,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侧面折射出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应当承认,第三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主要的,占比超过90%。 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都在收案法院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也同样在收案法院所在地,可以说案件管辖并无任何异议,被告实在提不出理由,找不到其他管辖法院,甚至就以所谓“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为由提出异议。这些现象反映部分当事人诉讼诚信严重缺失,存在明显的滥用管辖权异议问题。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产生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一是拖延审理周期,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得到救济。二是人为增加法官工作量,加剧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严峻形势,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三是一定程度上损害法律权威和法院司法公信力。如何最大限度地遏制管辖权异议发生,值得探讨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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