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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宿迁中院对同一工程判出不同的工程造价

2013-5-29 18:33|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177| 评论: 0

摘要:   反映宿迁中院对同一工程判出不同的工程造价作者:bg4xwj 发布时间:2013-05-25 14:53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盐城亭湖 投诉报料:   同一工程   同一证据   同一法院   却判出两种不 ...
  反映宿迁中院对同一工程判出不同的工程造价作者:bg4xwj 发布时间:2013-05-25 14:53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盐城亭湖 投诉报料:

  同一工程

  同一证据

  同一法院

  却判出两种不同造价

  法律尊严何在?社会公平、正义何在?

  2007年10月18日,潘少华经人介绍谈妥承建江苏江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泗洪衡山花园工程业务后,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以建兴公司下属北京分公司的名义承包施工泗洪衡山花园小区工程。合同签订后,潘少华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了该工程的施工,后由于潘少华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仅施工了衡山花园小区中的8#、16#、17#、22#、23#、26#、27#、31#楼工程。工程竣工后,由于江中公司与建兴公司及潘少华之间就竣工工程的决算价款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潘少华遂于2010年11月10日以自己编制、加盖建兴公司印章(因上述8幢楼工程施工合同是建兴公司与江中公司签定的,必须以建兴公司名义)、报送给江中公司审核的《决算书》,而非建兴公司与潘少华的结算书为依据,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兴公司按报审《决算书》载明的44,330,609.00元价格(此《决算书》江中公司已委托专业机构审核价仅为32,104,422.00元),扣除甲供材16,700,000.00元、已付工程款14,000,0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造价下浮8%,预留4,000,000.00元给建兴公司处理法院判决的债务外,再支付其工程款700余万元。

  建兴公司为能确定涉案8幢楼的工程造价,被迫也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中公司支付已竣工的8幢楼工程欠款6,354,050.03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综上两起同一项工程,同一组证据的案件时,于法于理均应并案审理,然而宿迁中院却视建兴公司并案审理的请求而不顾,人为的把一个工程两起案件割裂开来。对潘少华诉建兴公司的案件,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偏听偏信,错误认定建兴公司报送给江中公司审核的《决算书》,就是建兴公司与潘少华的结算书(其实该决算书中还有三幢楼是以投标书的形式报审的,况且,以盈利为目的的建兴公司怎么可能在未与发包方江中公司结算的情况下,先与实际施工人结算?),作出(2010)宿中民初字符089号民事判决,悉数支持了潘少华的诉求,判令建兴公司按《决算书》载明的44,330,609.19元的价格,扣除应剔除款项外,再支付潘少华工程款6,010,846.02元。建兴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院,二审法院居然不作深入细致调研,错误地沿用一审法院的错误观点,基本维持原判的理由与一审法院如出一辙。

  对建兴公司诉江中公司案件,宿迁中院对建兴公司提供的报审《决算书》并非《结算书》的证据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予采信,俨然依法办事,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潘少华实际施工的8幢楼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且对早经泗洪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亦经泗洪法院判决生效的22#、23#、31#水电安装部分造价,也进行了重新鉴定(与前案鉴定并判决确认的价格少了2,638,861.61元),最终涉案8幢楼鉴定的造价只为33151022.10元。宿迁中院居然以鉴代判,作出(2011)宿中民初字第六004号民事判决,判定潘少华实际施工的8幢楼工程造价为33151022.10元。

  同一项工程,同一组证据,在宿迁同一法院,却判出两种悬殊千余万元的价格,建兴公司在此工程上没有一分钱收益,现却要无辜支出千余万元的工程款。对此,建兴公司十分茫然。其员工闻讯后,对宿迁中院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胆大妄为,制造人民对党和政府不满,制造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卑劣行径,及其背后的司法腐败行为,表示强烈的不满。走投无路下,向社会各界求助,企盼得到关注与帮助。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附:(2010)宿中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011)宿中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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