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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安厅纪检办事员王维海敷衍受害人不处理

2013-5-29 18:33|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560| 评论: 0

摘要:   江苏公安厅纪检办事员王维海敷衍受害人不处理作者:鄙视小人 发布时间:2013-05-28 12:51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京鼓楼 投诉报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受害人因不服江苏省公安厅《公安机 ...
  江苏公安厅纪检办事员王维海敷衍受害人不处理作者:鄙视小人 发布时间:2013-05-28 12:51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京鼓楼 投诉报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受害人因不服江苏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第430号),依据国家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该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之规定,请求省政府对本案进行复查。

  一、省公安厅复核意见书称“你反映2009年9月13日,南京市市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民警执法不公、执法粗暴致你耳膜穿孔,要求查处……”认定案发时间错误!确准时间应该是2010年5月13日。这种低级错误实属罕见!

  二、2010年5月13日,南京市鼓楼公安分局民警执法粗暴致左耳膜穿孔。案发后,投诉不止。鼓楼公安分局未给任何规范答复意见。今年二月底遇省厅领导值班,才使案件稍有起色。经复查程序后,受害人六月二十一日依法向省公安厅提起复核请求,省公安厅于十月十一日才向受害人下达答复意见书。显属超期办案,意味着严重不公。请求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追究省公安厅超期办案的行政责任!

  三、《答复意见书》称:维持南京市公安局的复查意思,待你提供有关证据后研究下步调查方案,与事实明显不符!

  受害人于案发后即向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受害人向省厅陈述材料中已经表述,2013年6月21日,受害人将全部材料(南京市中大医院内镜报告等补充证明材料)交给省公安厅信访处王指派的警官,当交给材料时,受害人让他签收,但是他说“你相信我,你就放这里,不相信我,你就拿走,我没有这个习惯签字,”受害人出于无奈,就只好放在那里,受害人有证明可以佐证,请领导查阅。不存在扣留证据的行为从逻上说,扣留证证据对已不利!受害人在已经递交了三家医院的诊断书情况下,目的何在?经查,受害人虽在南京市中大医院做过医疗,而且存在交款没做全项目的事实,这些事实与耳膜穿孔无因果关系,不影响对本案的诊断和认定,省厅一年来一直纠缠在所谓未送全医疗证据,上述观点与事实我向省厅反映过。省厅不顾事实,本身就是别有用心!(受害人多次让王去医院调查,王去医院调查,但是没有找到对他们有利的证据,就不相信医院,王不按照法律办事,就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想来处理问题)。

  受害人认为,本案有受害人的指控,有三家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结论伤情存在,有派出所视频监控录像佐证伤害发生在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法律规定,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分局拖至二年不敢公平处理,本身就说明:公安机关为了政绩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公安机关一贯正确。省厅未追究分局造假及造谣的错误,也没有追究分局没有严格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有搞官官相互之嫌!

  受害人强烈要求调取视频监控录像,或者追究公安机关毁灭证据的行为!

  四、医院诊断书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本人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进行伤情鉴定的请求,均遭反对,今年8月分局新局长来后,也说要进行司法伤情鉴定,根据宁司鉴定[2009]1号规定,耳膜穿孔应在案发后6至9个月内鉴定,错过了最佳览定时机。责任全在公安分局!

  四、本人提供相关医院证据后,被公安分局诬陷说是诊断书造假,至使受害人背了两年多黑锅,省公安厅没有追查下属,实属庇护基层,受害人强列请求省政府追查造谣者,还受害者清白!

  特此申请!江苏省人民政府:

  受害人因不服江苏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第430号),依据国家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该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之规定,请求省政府对本案进行复查。

  一、省公安厅复核意见书称“你反映2009年9月13日,南京市市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民警执法不公、执法粗暴致你耳膜穿孔,要求查处……”认定案发时间错误!确准时间应该是2010年5月13日。这种低级错误实属罕见!

  二、2010年5月13日,南京市鼓楼公安分局民警执法粗暴致左耳膜穿孔。案发后,投诉不止。鼓楼公安分局未给任何规范答复意见。今年二月底遇省厅领导值班,才使案件稍有起色。经复查程序后,受害人六月二十一日依法向省公安厅提起复核请求,省公安厅于十月十一日才向受害人下达答复意见书。显属超期办案,意味着严重不公。请求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追究省公安厅超期办案的行政责任!

  三、《答复意见书》称:维持南京市公安局的复查意思,待你提供有关证据后研究下步调查方案,与事实明显不符!

  受害人于案发后即向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受害人向省厅陈述材料中已经表述,2013年6月21日,受害人将全部材料(南京市中大医院内镜报告等补充证明材料)交给省公安厅信访处王指派的警官,当交给材料时,受害人让他签收,但是他说“你相信我,你就放这里,不相信我,你就拿走,我没有这个习惯签字,”受害人出于无奈,就只好放在那里,受害人有证明可以佐证,请领导查阅。不存在扣留证据的行为从逻上说,扣留证证据对已不利!受害人在已经递交了三家医院的诊断书情况下,目的何在?经查,受害人虽在南京市中大医院做过医疗,而且存在交款没做全项目的事实,这些事实与耳膜穿孔无因果关系,不影响对本案的诊断和认定,省厅一年来一直纠缠在所谓未送全医疗证据,上述观点与事实我向省厅反映过。省厅不顾事实,本身就是别有用心!(受害人多次让王去医院调查,王去医院调查,但是没有找到对他们有利的证据,就不相信医院,王不按照法律办事,就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想来处理问题,作为公安厅的人告诉受害人,你告到北京公安部也没有用,我们写个报告一汇报,什么事也没有)。

  受害人认为,本案有受害人的指控,有三家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结论伤情存在,有派出所视频监控录像佐证伤害发生在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法律规定,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分局拖至二年不敢公平处理,本身就说明:公安机关为了政绩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公安机关一贯正确。省厅未追究分局造假及造谣的错误,也没有追究分局没有严格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有搞官官相互之嫌!

  受害人强烈要求调取视频监控录像,或者追究公安机关毁灭证据的行为!

  四、医院诊断书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本人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进行伤情鉴定的请求,均遭反对,今年8月分局新局长来后,也说要进行司法伤情鉴定,根据宁司鉴定[2009]1号规定,耳膜穿孔应在案发后6至9个月内鉴定,错过了最佳览定时机。责任全在公安分局!

  四、本人提供相关医院证据后,被公安分局诬陷说是诊断书造假,至使受害人背了两年多黑锅,省公安厅没有追查下属,实属庇护基层,受害人强列请求省政府追查造谣者,还受害者清白!

  特此申请!

  这是鼓楼医院的诊断书

  

  这是鼓楼公安局分局(说诊断书假的)造假的法律文书

  

  鼓楼医院纠正(鼓楼公安分局造假文书

  

  这是王维海敷衍受害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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