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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射阳法院歪曲事实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2013-5-29 18:34|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167| 评论: 0

摘要:   反映射阳法院歪曲事实侵害我的合法权益作者:徐卫凯 发布时间:2013-05-21 22:38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盐城射阳 投诉报料: 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3日(2012)射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裁定书(附裁 ...
  反映射阳法院歪曲事实侵害我的合法权益作者:徐卫凯 发布时间:2013-05-21 22:38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盐城射阳 投诉报料: 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3日(2012)射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裁定书(附裁定书3页),认定因改革而不受理案件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裁定,我已于2013年5月17日依法上诉(附上诉状2页)。

  本案事实:

  1.孙锦洲既是国营海运公司总经理,又是民营盛阳公司控股人(51.4%),统揽两公司经营大权,搞同业经营,在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附工商局提供的有关孙锦洲的证据3页)。

  2.2007年6月15日,孙锦洲将我从国营调往民营,用工主体改变而不作经济补偿。孙锦洲诬我2007年7月“自行离开”国营,但2008年1月25日-1月29日我在国营腾阳轮工作5天,证明我没有离开国营。(附我的船员服务薄2页)。

  3.我与刘永生都是全民工,因孙锦洲搞同业经营的关系,民营盛阳公司都能管我们。刘永生因不服从2007年6月15日的调动而被除名,我服从调动而没有被除名。(附民营对刘永生的通知1页,解除劳动关系决定1页)。

  4.我在民营工作后,在国营领取工资(至少到2007年底),国营为我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表上载明“职业状态:在职”(附养老保险表1页,医疗保险表3页)。

  以上证据足可证明我是被孙锦洲从国营调动到民营去的,应依法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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