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映镇江新区违法拆迁新区信访办渎职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5-12 16:43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镇江京口 投诉报料: 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拆迁补偿用十年前的补偿标准,二楼房屋面积0.2倍0.3倍的压缩,拆迁补偿580元一平方米,尤其镇信访办主任孙建平更是对人民信访置若罔闻。 你好,我是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路镇小港村拆迁户。此前提交了一份关于镇政府拆迁违法的信访书。各处政府多方推诿,后去江苏省信访局,国土局,法制办走访,最后由上至下交付给大路镇信访办公室孙建平处理,孙对于我的信访内容几乎看都没看,就沿用拆迁办原先的方案答复我,对于我提出的产权归属,违法拆迁,拆迁补偿少等问题一概不处理。(产权444.78平方米仅赔偿22万元拆迁回购款,回购价1100元至1600元每平方米,回购面积压缩至182.21平方米)。省信访局接待周到并要下面按省里已下发过关于此次拆迁补偿偏低的文件处理,市里也开过会议明确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可是下面信访局置若罔闻推脱责任,对于我的上方请求内容看都没看,就说不是他们受理的范围,全部用拆迁办的说辞推卸掉。如果合理我会上访吗?我的每个关于拆迁不合理的地方都是白字黑字,各种证据都是充分合法的并且是政府部门存档文件,他连看都不看!在我提到此种答复提出继续上京上访要求后,居然威胁我不得违法上访。 请求相关部门严肃对待此事,镇江新区违法拆迁问题不是个体现象,也不是一时现象,已经闹得民怨震天。 请求追究江苏省镇江新区信访局孙建平渎职的责任,追求镇江市大路镇政府和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违法拆迁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人责任。 我是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万顷良田”项目被拆迁户。“万顷良田”项目是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国土资源部为建设城乡一体化在镇江新区设立的全省最大规模示范性单体安置工程。可是当地官员,依据10年前的拆迁标准,以2003年231号文件(镇政发[2003]231号)标准,以每平方米580元的价格作为拆迁标准,并且大面积克扣压缩房屋面积,使得这一项本是国家提高农村生活水平的惠民工程致使百姓“因拆致贫”且无力反抗。 我家楼房和祖遗房各两套房产,总计337.22平方米建筑面积,三块宅基地计271.18平方米,核算为合法产权共计444.78平方米。拆迁办只补偿了182.21平方米回购面积,房屋补偿款224314元,用于回购(回购价格1100至1600元/平方米)。 其中我家楼房二楼120.11平方米和附属房屋53.6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合计173.71平方米,被压缩至22.63平方米。整整压缩掉了151.08平方米,只赔偿每平方米190元不等的补偿价。同是镇江管辖的其余地方的拆迁标准是压缩了面积,要补偿市场价1.1到2倍的被压缩面积补偿价(镇江新区最低市场补偿价3088元)。 我父亲和伯父共有的86.4平方米宅基地,由于我伯父北京上访所以他得到一万多的补偿款,而我父亲不识字不懂拆迁政策只得到300多元的补偿款,属于严重欺诈行为,有违国务院制定的拆迁法所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其次,我母亲与我父亲,在1998年已登记办理了协议离婚(02-4-166),协议清楚交代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即楼房产权331.8平方米是归我的(宅基地158.09平方米,建筑面积288.71平方米),拆迁小组第一次上门测量,我们就已出示离婚书和祖父留给我父亲的关于祖遗房的分家书等等所有书面文件,也明确提出是按三户来拆迁签约。可是拆迁小组在明确知道我家情况的前提下,口头承认我家是三户,却置我母亲和我于不顾,只哄骗不识字的我父亲签字,私自将属于我的财产让我父亲签字,并且哄骗我父亲要先签字再给详细拆迁补偿计算表,私自扣押本应当场交给我父亲的拆迁协议书一个月,导致我和我母亲不知道已经签定协议以及不能及时看到协议书和计算表。(注:母亲高中文化,我本科文化)。协议第一句就交代是依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前提,那么我作为财产所有人,在没有书面委托书的前提下,只能由我作为主体资格人签字的协议才是有效的,我父亲不属于财产所有人,所签协议理应无效。更何况,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存在故意欺骗和有所瞒骗的情况下签的协议更是无效,无从谈起的。 我母亲,1998年已经与我父亲离婚,并且转让所有房产给我。但是我母亲户口仍在当地,并建有自有住房66.4平方米。我母亲作为独立主体,理应享有正当合理的拆迁资格,可是拆迁办却以我母亲没有建房证,以我父亲没有再婚,母亲也没有再婚为由,将我母亲所有住房归为违建,不补偿任何面积和金钱。后我母亲去拆迁办提出没有产权,那么应该按照人口安置,符合拆迁只有户口没有合法房产,可以享受政府最低补偿50平米的保障住房的政策。拆迁办却以我母亲离婚后没有及时办理分户不能享有这项政策,而将我母亲驳回。但是我母亲是于15年前就已离婚并已经于民政部门登记在档的,当时并不知道要拆迁这回事,也不懂拆迁政策,拆迁小组也并不给拆迁户任何关于拆迁的文件看(拆迁赔偿等文件索要就应该给的),但是拆迁小组第一次上门母亲就已经出示了这些书面证明,是有主动提出这些要求的,不能因为我母亲不懂这些手续而剥夺她应得的权利。况且拆迁办作为拆迁主体理应知道我母亲这种情况应该要哪些手续和证明的,当场就应该向我母亲提出要分户,那么我母亲当时就可以以离婚书等去补办这些手续,而拆迁办为了哄骗我父亲同时签下我的房产和我父亲的房产,极力周旋,目的就是想以一个户口本为由使我父亲签下的两份房产的协议书生效。没有及时向我母亲提出分户要求,事后却以我母亲没有分户而剥夺其所有的合理诉求,要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所造成的后果也应有拆迁办全权负责,而不是非法剥夺我母亲的所有合法财产。 我母亲今年已50岁,离异独居,还有四五个月就退休了,没有医保等,拆迁办又剥夺了她所有的拆迁资格和财产,作为一个离异老人和妇女,本应享有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住房的,镇江新区关于独居老人也明确规定了要补偿50平米最低生活保障住房的,仅仅因为没有再婚就剥夺了她所有的权利?真是贻笑大方的理由。 1、新区政策由镇江市政府制定并于2003年10月28日和2003年11月20日施行,市区政策由镇江市政府制定并于2006年6月1日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镇江市政府的新区政策和市区政策属于对同一事项所作的新旧规定,按照《立法法》的基本原则,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理应适用新规定,即市区政策。而不应出现镇江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一城两策”的现状。 2、镇江市政府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于2006年4月10颁布了《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其适用范围为镇江市市区范围。镇江新区丁岗、大路、姚桥镇在行政区划上属镇江市区京口行政区域范围内,而新区管委会不是一级政府,不存在独立的行政区域范围,故理应适用市区政策。 3、新区政策的补偿安置标准远低于市区政策。同时,《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镇政发(2009)45号)公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没有《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03]226号)。而《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明文规定“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定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镇江新区管委会置已执行三年之久的新规定不顾,而执行2003年制定的暂行就是六七年的旧规定,甚至执行已不在市政府公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范围内文件。其实质就是假借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明目张胆地损害集体土地上广大被拆迁户群众的合法权益,导致广大农民群众“因拆致贫”;导致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整体下降;导致尖锐的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一触即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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