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交了违建款,盐城建湖近湖镇还是拆了我房屋作者:商权 发布时间:2013-05-17 02:37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盐城建湖 咨询求助: 我叫商权,今年70岁,是一名退休教师,现居住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镇长沟村建同组,平时与大儿子商贵红共同居住,现控诉建湖县暴力拆迁一事,导致我们全家无处可去! 2006年我家居住的平房因年久失修,人口较多不能满足居住条件等原因,向村、镇提出了翻建房屋申请。取得了村、镇两级组织的同意后,我和儿子商贵红于2006年8月21日向近湖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交纳了基础设施配套费9000元,同年8月24日向建湖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湖镇土地管理所交纳了2000元建房违章处理预交款。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我们于2006年下半年在原住址将原住平房翻建成了楼房。 但2012年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建划管罚【2012】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们未经规划许可,于2005翻建主房、厨房,于2009年在主房东侧新建附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我2日之内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同时处以18534元罚款。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才施行,而且当时我们建房确实是经过近湖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同意才盖的,甚至最离奇的是该决定书连认定的翻盖房屋的时间都不对,因为当时我们家附近要征地拆迁,我认为是拆迁办利用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吓唬我,是为了促成拆迁的,因此,我对该份处罚决定书未予理睬。 2013年2月初,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作出建规强执字[2013]第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以其作出的建划管罚[201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决定对我在建湖县近湖镇长沟村建同组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对该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我和儿子当然不服,随后向盐城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但盐城市规划局未对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建划管罚【2012】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和程序予以审查,仅对该局作出建规强执字【2013】 第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进行了审查,后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接到盐城市规划局的作出的维持决定后,我们于2013年4月27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作出建规强执字【2013】 第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因该房屋是我全家的唯一处所,我们同时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暂停执行建规强执字【2013】 第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随后,我和老伴到盐城二子处探亲,商贵红则继续到上海打工。 5月6日上午我接到邻居打来电话,说政府组织人员拆我家房子,当日下午,我回老家时发现家中的楼房已成一片废墟,家里的物品也不知去向。 5月13日,我们全家到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询问到底是怎么回事,该局陈书记和韩副局长都说不知道,让找拆迁办,这件事跟规划局没有关系。直到5月14日晚,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徐志云局长才出面与我们进行了对话,他认为他们是依法强拆。我们责问为什么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就趁我家没人时候将我家的房屋拆掉,而且也没通知我们当事人到场,徐局长竟轻描淡写地回答:如果拆错了或程序违法你们可以告我们,我们败诉再进行国家赔偿。对我们全家来说是天大的事在徐局长的眼中竟如此的简单。 我认为该局的强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早在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对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但建湖县当地政府和机关为什么置法律和中央的精神不顾,他们真的是要逼我们走上绝路吗?因为我们全家现在是无家可归了,急盼上级领导过问了解此事! 控诉人:商权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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