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通榆河大堤阜宁段遭人为破坏水利局不作为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5-11 10:45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盐城阜宁 投诉报料:![]() ![]() ![]() ![]() ![]() ![]()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6]272号 颁布时间:2006-12-21发文单位:盐城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境内的通榆河管理,充分发挥其防洪、灌溉、排涝、调水、供水、航运等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的通榆河(含滨海丁字河、东台泰东河,下同)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通榆河河道工程)内从事管理、开发、利用水上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盐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境内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境内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盐城市河道管理处为市级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机构。通榆河沿线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委托区域内的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县级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所委托区域内的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通榆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通榆河水源和堤防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搞好绿化,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章河道保护 第五条通榆河河道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具休包括: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河床、青坎、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通榆河沿线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在本办法颁发前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其管理范围的,维持现状不变。 第六条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用地是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通榆河管理单位发放土地使用证,树立界桩。 第七条为保护通榆河河道工程的安全,发挥其综合效益,在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河道堤防和青坎上扒口、挖坑、打井、埋坟、建窑、放牧和毁坏工程护坡、林木草皮及非法取土、垦种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河道内设置鱼罾、鱼簖、鱼坞、地笼等捕鱼设施以及炸鱼、毒鱼和电鱼; (四)禁止在河道内扒螺等毁坏河床的行为; (五)禁止在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 (六)禁止向河道工程倾倒废渣、垃圾、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禁止排放的行为; (七)禁止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的泥泞路面上行驶; (八)禁止擅自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各类建筑物; (九)禁止擅自在河道内圈圩、打坝; (十)禁止擅自设置广告和水上交易市场以及码头、流动餐厅、水上游船、水上加油站等。 第八条通榆河沿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榆河水功能区划,制定通榆河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通榆河沿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通榆河水资源监测站网建设,做好水量,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条通榆河沿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工业排污口应当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限期拆除、搬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向通榆河水体排污的情况通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镇建设和发展、新建开发区不得占用通榆河河道堤防。通榆河沿线的城镇及开发区规划应当和通榆河规划相协调和衔接。沿河城镇、开发区在编制和审查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及开发区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镇规划部门报市、县政府确定。 第三章河道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境内通榆河实行统一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盐城城区段河道(桩号东岸49+720—55+630,西岸 49+840-57+000)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通榆河开发公司负责管理、开发和经营;大套船闸、废黄河立交工程和响水船闸枢纽工程由市通榆河枢纽工程管理处统一管理、开发和经营;其他沿线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委托管理。 第十三条通榆河沿线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通榆河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通榆河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 (三)组织编制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查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并对工程设施建设、使用和涉及河道工程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四)根据有关河道工程的管理规程、规定,对河道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 (五)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工程的行为,依法查处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水事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市和通榆河沿线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河道中的航道, 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利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通过通榆河沿线船闸的船舶,必须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过闸费。 第十六条在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通讯中继塔、取水口、加油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通航设施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河道工程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调水畅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工程建 设占用通榆河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在通榆河工程内从事采砂取土的,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由市、县(市、区)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采伐。防护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河道工程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敢于同危害河道工程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工程免遭损坏有功者; 第二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加强对通榆河河道工程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种水事违法活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榆河河道工程造成损坏或河道淤积的,应当由其负责恢复河道工程原有标准,并承担所需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因其失职、渎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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