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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南京江宁不补偿承租经营户致使欲跳楼抗争

2013-5-29 18:35|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217| 评论: 0

摘要:   反映南京江宁不补偿承租经营户致使欲跳楼抗争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5-11 17:06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南京江宁 投诉报料:   2013年5月11日下午12:40左右,在江宁开发区胜太东路上发生一 ...
  反映南京江宁不补偿承租经营户致使欲跳楼抗争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5-11 17:06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南京江宁 投诉报料:

  2013年5月11日下午12:40左右,在江宁开发区胜太东路上发生一起,因承租经营户未得到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拆迁方组织五、六十名民工对经营户承租房屋破门而入进行强拆,导致经营户主以跳楼方式抗挣。下午16点钟,江宁警方出动大批警察。

  相关法规连接: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四十三条非住宅房屋拆迁,不实行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按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给予补偿。对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营业用房(经营一年以上的,下同),按区位补偿款和2倍的原房补偿款给予补偿;非营业用房按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给予补偿;辅助用房按原房补偿款给予补偿。

  对经区政府批准住宅用房土地和房屋用途改变为营业用房的,可按照非住宅营业用房实施货币补偿。营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营业(商业)用途为准。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其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它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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