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映江苏省高院受理的案件逾期不判作者:zxcvbnm 发布时间:2013-06-01 16:49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泰州泰兴 投诉报料: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泰兴市横垛镇张兴荣、王建国、王兴国、钱艺云四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横垛水厂50年产权、经营权。2008年8月张兴荣伙同该镇党委书记臧荣国偷偷的把水厂卖给横垛镇政府并拿走了全部费用,造成其他三人血本无归。2008年8月他们三人开始到泰兴市、泰州市、南京市上访,历经几十次,接待他们的所有部门都是叫他们走司法途径。2009年他们开始打官事,奇怪的事开始发生了:泰兴法院一事两判。1、王建国起诉横垛镇政府与张兴荣的回收合同无效,泰兴市法院、泰州市中院都判决水厂的产权、经营权是张兴荣一人的,王建国的诉求被驳回。2、王兴国、钱艺云两人起诉张兴荣要求按投资比例分红,泰兴市法院、泰州市中院又判决水厂的产权、经营权是他们四人共有,最后支持了王兴国、钱艺云两人的诉求。王建国不服,到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江苏省高院开始不受理。王建国又去找江苏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寻求援助,江苏省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后,认为这是一起错案,决定代王建国向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江苏省高院不得已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立案,可至今已快两年了,江苏省高院就是不判。王建国追求的公平正义怎么这样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苏民抗字第0024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国,男,1961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鹰扬巷4号楼101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兴荣,男,1969年4月3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横垛镇振兴路41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兴市横垛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瑞祥,该镇镇长。 申诉人王建国与被申诉人张兴荣、泰兴市横垛镇人民政府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泰中民终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建国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2月25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苏检民抗【2011】161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泰中民终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公丕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
Powered by Discuz! .
© 200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