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诉农夫山泉东方树叶乌龙茶涉嫌存质量问题作者:徐向阳 发布时间:2013-06-05 11:29 类别:产品质量 区域:南京秦淮 投诉报料: 尊敬的领导: 投诉人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农夫山泉东方树叶乌龙茶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欺诈消费者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向贵单位投诉。 事发过程 2012年12月6日,投诉人在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购得由农夫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乌龙茶4瓶,共计13.6元,付款后发现颜色完全不一样,两瓶呈暗红色,两瓶呈黄绿色,投诉人不解,遂去服务台咨询,服务台工作人员说可能是茶叶不一样,超市产品质量你放心。因投诉人眼睛老光,听解释后也也认为应该不会有问题,当时没有细究就回家了。回家后想想还是不放心,细看后发现:标识标注一模一样连标点符号都没有不同的同一产品,怎么会出两种完全不同颜色呢?难道真的是用了不同的茶叶? 带着这样的问题,投诉人第二天直接到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过了几天,消费者协会梅荣处长打电话给投诉人,说农夫山泉有限公司给了答复,说是颜色问题是因为饮料中的茶多酚时间长了氧化后造成的,不影响食用。投诉人还是不解,带着疑问到江苏省农科院找到食品问题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专家答复:“茶多酚和茶色素在空气中容易氧化,但把茶泡出后会迅速隔氧,茶水变深的可能性很小。厂家的解释不合情理,做一个简单的实验就可以证明他们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专家实验:把黄绿色的东方树叶乌龙茶打开倒进电热水壶,专家说:我现在开始加热,水沸后如果颜色变成暗红色说明他们的解释是对的。专家插电加热,茶饮料沸后两分钟倒出,没有任何变化)”,专家断言“如果食品颜色变化如此之大,可以这样说:变色就等于变质。” 投诉人请专家鉴定,专家说:“这个鉴定很难,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庞大的工程,如果厂家肯交底,鉴定就很简单。”投诉人问:“质量检测机构能否鉴定出问题呢?”专家感叹说:“很难说,因为质量检测机构只对产品执行的标准内容进行鉴定,至于生产厂家添加了其他的元素他们不会主动去鉴定的,就象奶粉一样,没有出事前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没有不合格的,因为奶粉执行的标准里没有三娶氰胺这个元素,所以没有人检。” 投诉人认定由农夫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乌龙茶变色就是变质这个最简单的道理,于2012年12月14日将销售商和生产商同时告上秦淮区人民法院(原白下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时告知投诉人不依法可以告两个被告,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就不能告农夫山泉有限公司,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他们就受理,告农夫山泉有限公司要到杭州所在地告。就4瓶水10几元钱,作为消费者只能选择前者了。虽然已开庭,庭审中投诉人要求将两种不同颜色的同一产品送检,结论如何,尚未知晓。消费维权虽有法可依,但也可以看出中国式的消费维权之难。 投诉请求 1、食品变色就是变质,这是一个普通常识。投诉人认为:东方树叶乌龙茶变色就是变质,或者说其对变色的解释根本就是一个谎言,因为投诉人购买的产品放在家里已经接近6个月了,买回来什么颜色,至今还是什么颜色。农夫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乌龙茶到底存在什么不可告人的问题。 2、农夫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乌龙茶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在产品的瓶颈部位醒目的标示是:“原味茶饮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33-2008)规定,其属于茶汤,茶汤的茶多酚含量应大于等于400mg/kg,而该产品标示的茶多酚含量大于等于260mg/kg,细找其标示的内容,执行的标准写的却是调味茶饮料。给消费者看的大字“原味茶饮料”,躲躲藏藏的却是“调味茶饮料”。欺诈消费者行为主观故意明显,请求贵网向广大消费者公开其不法行为,并通报工商、质检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惩罚办法》进行查处整改。 投诉者陈述 民以食为天,请求新闻媒体从国家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出发,给予高度关注并给投诉人回音。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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