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名举报盐城阜宁县纪委检察院反腐不动真格作者:张布谷 发布时间:2013-06-06 13:08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盐城阜宁 咨询求助: 我从2010年3月实名举报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前任所长孔庆海涉嫌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线索明确,但是中纪委、最高检、省纪委和省检察院转下来的举报信一直被压制不办。 2011年阜宁县委安排阜宁县审计局对阜宁县卫生监督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306万元支出手续不全、证据不足;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246万元的损失。但是并没有向阜宁县检察院移交306万元内的问题发票,只是向阜宁县纪委移交不到30万元的问题发票,而我在查阅单位财务凭证和账簿时发现的08年现金日记账簿、有部分凭证缺少发票附件、重复报账17万元等等,阜宁县审计局均没有向我解释,也没有向阜宁县纪委、检察院移交。 2012年5月江苏省检察长徐安受江苏省委书记信箱委托为本案专程来阜宁县检察院,要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要对得起“人民”二字,要求阜宁县检察院落实《首办负责制》、《领导包案制》,但是阜宁县纪委、检察院根据分工,县纪委查办涉嫌贪污部分,县检察院查处受贿和渎职部分,巧妙地规避江苏省检察长徐安提出的《首办负责制》,期间我不止一次的到江苏省检察院举报中心反映阜宁县检察院在办案中的问题,但是江苏省检察院却不把我的举报材料上交监察部门,而是把我的材料发回阜宁县检察院,感觉他们上下默契。孔庆海最终以受贿3.1万元判处孔庆海缓刑二年。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第48条,答复内容包括:一、办理过程;二、认定的实事和证据;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在2013年3月5日阜宁县纪委、检察院对我的最终答复中,对我举报的的贪污问题只是一句“没有发现孔庆海将杂支费用占为自有”敷衍了事。由于孔庆海等人在报销发票是没有证明是公事支出的,而且《审计报告》也定性306万元证据不足,我提出现在通过阜宁县纪委、检察院的调查后,有哪些证据支撑这些发票是公事支出的?当时阜宁县纪委、检察院的答复人员均沉默无语。 事后在我一再追问下,阜宁县检察院解释说“涉嫌贪污问题是阜宁县纪委查办的。”而阜宁县纪委的观点是“疑罪从无”,但是孔庆海等人的问题不是“疑罪”,而是个人违反单位的监管制度、财经纪律私自支出公款,现在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是公事支出的。而有些发票当事人已经承认是行贿的了,但是向谁行贿的?阜宁县纪委却不去核实。 在徐安检察长来过阜宁后的一年时间内,阜宁县检察院不止一次的笔录询问我掌握哪些线索,我都无保留的告知,但是阜宁县检察院却没有调查,那么请问要那些线索干嘛?对付举报人用?而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20万元以上损失就构成滥用职权罪了,246万元是什么概念?但是这246万元都没有落实到人。 在这三年多时间里,腐败分子不但受到庇护,而举报人却受到不断地打压和打击报复,我父亲被被举报人儿子的殴打,但是阜宁县公安局却不作为,还作弊调换证人笔录,我北京上访无任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却被阜宁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七天,由于我绝食抗议,分两次执行(分别绝食三天、四天)。 由于被举报人儿子不断来单位搔挠,而单位领导又明确说不保证我的安全,为了避免冲突,我现在处于不上班状态,但是工资被单位停发。王岐山在党的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做到有群众举报的要及时处理,有具体线索的要认真核实,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严肃查处。” 孔庆海一案证据确凿,但是江苏省阜宁县却还是自搞一套,中央反腐,阜宁保贪,,永远是“山高皇帝远。”2011年阜宁县连续被《焦点访谈》、《人民日报》连续批评不是偶然。 江苏省阜宁县卫生监督所 张布谷 18012578255 2013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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