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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以事实判案?

2013-6-9 10:00|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158| 评论: 0

摘要:   泰州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以事实判案?作者:侯建成 发布时间:2013-06-09 07:37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泰州泰兴 投诉报料:   侯建成与周书和土地纠纷一案,已有泰州市人民法院郝洁法官做出来了终审法 ...
  泰州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以事实判案?作者:侯建成 发布时间:2013-06-09 07:37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泰州泰兴 投诉报料:

  侯建成与周书和土地纠纷一案,已有泰州市人民法院郝洁法官做出来了终审法律判决书,此判决侵害了侯建成的合法权益,侯建成强烈要求法院院能够给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能让侯建成心服口服,只有这样侯建成才能服判息诉。

  侯建成对判决书特提出如下异议:

  1,国家基本法律与地方法规究竟哪个大?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说侯建成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侯建成已经履行了承包合同的主要义务,发包方已经接受,此承包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侯建成与发包方已经形成了新的承包合同关系。

  可本案的法官认为:“侯建成履行了承包合同的主要义务,与谁耕种谁收益谁缴纳税费的原则相一致,以此为依据不能证明侯建成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本案的法官认为:“地方法规大于国家基本法律,国家基本法律应该服从地方法规。”这显然是本案的法官不尊重法律,把法律当作玩弄老百姓的工具,有悖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没有履行义务的书面合同与履行了义务的口头合同,哪个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周书和持有的是没有履行义务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而侯建成持有的是履行了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的凭证。

  可本案的法官认为:“没有履行义务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履行了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的凭证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没有履行义务的合同比履行了义务的合同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显然是本案的法官黑白不分,颠倒是非,违背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本案的重要证据申请人无法获取,请求法官到有关主管部门强制调取,法官为何不去?既然法官认定本案诉讼焦点为:“诉争土地是转包关系还是转让关系、侯建成与发包方有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合同关系?”而要证明侯建成与发包方有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合同关系的另一个重要证据是:“发包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侯建成土地承包面积的证明。”

  在此情况下本案的法官就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到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清楚侯建成与发包方是否形成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该部门的备案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侯建成已到农财科调查过其的土地承包面积确实是2.6亩)。但侯建成由于是个人行为,发包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没有义务给侯建成出具土地承包面积的证明,在此情况下侯建成强烈要求本案的法官到有关主管部门查明事实真相,可本案的法官没有采纳侯建成的意见,而是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以侯建成不能充分证明其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为由,做出了荒唐的判断。侯建成认为有失公平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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