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近日,县医疗保险管理处经过认真调研和精细测算,决定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此举将惠及6.8万参保人员。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增加三个方面内容:(一)新生婴儿参保。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父母身份证、婴儿父母有效职工或者居民医疗保险卡、代办人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医务人员的接生证明,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二)居外就诊。参保居民长期居住外地或常年在外地打工、学习的,可申请居外就诊;(三)门诊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肝炎、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活动性结核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癫痫、帕金森病患者经批准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凭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到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发生病种对应范围内的医疗费按规定即时持卡结算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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