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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7-5 19:09| 发布者: 鱼干子| 查看: 102| 评论: 0

摘要: 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索 引 号 GF073-B0301-2013-007
生成日期 2013-05-24 公开日期 2013-05-29
发布机构 赣榆地税局 文件编号 公告2013年第13号
内容概述 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3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315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33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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