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连人社发[2013]138号)精神,现对我县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办法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00元的,再增加45元,但增加总额不超过200元。 3、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三)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我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省、市文件规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地区,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根据我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实际,我县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关于2013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榆县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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