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卫〔2013〕19号 关于进一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 一、会诊范围: 1、因医疗技术、条件所限,本院医师不能诊治但转诊困难或不宜转诊的疑难、危重病例; 2、特殊病人(指重点传染病、《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年版)》所列的部分特殊手术等); 3、患方主动要求的。 二、邀请程序:邀请院外医师会诊须征求病人同意签字,由所在科室主任提出并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见附件1),经院长或分管业务院长同意,方可与应邀医院联系会诊事宜,被邀单位由业务院长或医务科负责人指派会诊专家,并签发《医师会诊派出单》(见附件2)。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 三、被邀请医师应具有执业资格,邀请人有责任要求受邀医师出示执业资格证明,并复印留存备案。 四、邀请院外会诊,申请科室要认真作好会诊前各项工作,会诊时应认真做好记录,确保会诊质量。 五、会诊医师必须做到: (1)详细阅读病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察患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2)如需手术,须详细了解会诊医院等级、手术室和麻醉条件,并对对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手术期处理病人的能力有一个总体了解; (3)必须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患者需要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物、医用材料以及特殊用法和需要告知的其他内容,应协助邀请医院责 (4)在会诊或手术过程中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 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七、院外医师在实施会诊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八、邀请医师的会诊费用包括劳务费、住宿费、交通费、途中及会诊期间生活费及其它用于会诊所需的一切费用。邀请医疗机构负责会诊费用处理。具体可由医疗机构申请科室同需会诊患者或患者单位协商后支付。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规定发给会诊医师会诊费用。 九、医师会诊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可进行会诊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进行诊疗活动,不得私自增加会诊对象。如确需增加会诊对象,须电话征得派出医疗机构同意,事后2个工作日之内必须补办相关手续。休息时间急会诊可电话报告医务科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前往会诊,并在返院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 十、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被邀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十一、医师外出会诊应遵守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自觉维护会诊派出单位的声誉,不得索要、收受病人、社会性及对方医院的“红包”或实物。 十二、医师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会诊活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附件1:院外会诊邀请函 附件2:医师会诊派出单 附件3:医师会诊情况反馈单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院外会诊邀请函 会诊性质:急会诊 普通会诊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2: 医师会诊派出单 单位: 你单位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情况收悉,现派出 科执业资格为(主任、副主任、主治) 医师 同志 ,前往你处会诊,请接洽。
派出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3: 医师会诊情况反馈单 会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此表由会诊医师于会诊结束后2日内交所在医院医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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