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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榆县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3-7-5 19:13| 发布者: 鱼干子| 查看: 109| 评论: 0

摘要: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赣榆县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赣榆县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GF059-D0100-2013-014
生成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3-03-27
发布机构 县卫生局 文件编号 赣卫〔2013〕18号
内容概述 现将《赣榆县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印发给各医疗单位,请遵照执行。

赣卫〔201318

关于印发《赣榆县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赣榆县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赣榆县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卫生厅信访工作制度》,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结合卫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和各单位应重视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卫生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为本科室、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己任,对于本单位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注重超前提前认识,提前介入,做到早排查,早调研,早处理。

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与各单位年度考核、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出现重大信访事件、群访、重访、越级访,信访量居高不下、化解不力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或组织措施。

三、严格实施首访责任制。首访责任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首访责任人对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受理、妥善处理,避免当事人反复上访、越级上访、久访不息,把问题彻底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受理环节中的一种责任制度。信访人反映问题,依法举报,提出建议或请求,首次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访责任人,首访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信访首访责任单位。
四、信访工作实行负责制,院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直接责任;片长对本片内的信访事项负直接责任。院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及时了解案情,亲自接待信访群众,听取意见。对信访事项要一步处理到位,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凡自己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有具体的工作措施,限期解决;凡自己职权范围外的事项,要有具体的协调意见。坚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五、信访工作实行规范化办理。局纪委是本局开展信访工作的职能机构,代表本局处理日常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全县卫生信访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督促、协调职能。

六、人民来信由局监察室统一登记、分类。属于具体业务工作或属业务科室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来信,转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其他来信由局监察室办理;属于各单位管理范围的转送各单位办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转送其他部门办理。对本局直接收到的署名初信均应回复来信人。

七、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受理单位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处理意见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项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八、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办理程序。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群众走访必须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询问有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求决一般问题的来信来访,应在15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告知信访者;反映重要问题、疑难问题的来信来访,或者涉及到其他部门需要协调处理的来信来访,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报结果的信访事项,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结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应及时通过局监察室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局立案自办或参加会办的信访案件,结案报告立卷归档;上级机关交办本局并由业务科室或局直属单位办理的信访案件,结案报告一律通过局监察室上报。局纪委对信访事项办理进行督办、查办。

九、按照机关科室或各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处理或有权处理的来信来访,受理的科室或单位应当直接办理;对于不属于或者不应该由本部门或本单位办理的来信来访,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并转送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拖延,不得上交矛盾,不得随意表态和开政策口子。凡在处理来信来访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时,处理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信件和材料直接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个人或单位。

十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总结、统计、归档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访信息的收集、交流、上报工作。

十三、年底对信访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对年内未发生信访事项的单位予以鼓励和表彰,对年内发生信访事项且已经查实的,视情况给予批评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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