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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头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2013-7-5 19:13| 发布者: 鱼干子| 查看: 91| 评论: 0

摘要: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海头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海头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GF003-D0100-2013-003
生成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3-03-12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海政发[2013]4号
内容概述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预防为主,扎实开展今年3月份“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镇安委办研究制定了《海头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头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海头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精神,扎实抓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31)以及省、市、县安委办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要求,扎实开展好今年3月份“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把握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主动权”为目标,深入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有效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为实现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各职能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及监管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要突出对隐患排查零报告单位或部门的督查,严防隐患排查走过场。各部门要排查到行业条线的每一个企业单位;各企业要排查到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生产岗位。

(二)排查发现的隐患得到及时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年度整改率100%;确实难以及时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100%落实相应措施,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重大隐患报告、挂牌公示、跟踪督查、整改销号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动态数据库基本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农机、民爆器材、非煤矿山、特种设备及其它),打击“三非”(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全面开展,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五)根据全镇统一部署,各行业、各企业全面建立以 “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三、排查治理内容

根据隐患排查主要内容的划分原则,结合隐患排查实际工作情况,对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划分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大类,适用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中企业自查自报工作的开展。一是基础管理类隐患,企业自查时主要通过在安全管理部门查阅资料的方法获得,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类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类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类隐患、安全操作规程类隐患、教育培训类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类隐患、安全生产投入类隐患、应急管理类隐患、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类隐患、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类隐患、相关方基础管理类隐患,以及其他基础管理类隐患;二是现场管理类隐患则需要企业对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包括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类隐患、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类隐患、场所环境类隐患、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隐患、消防安全类隐患、用电安全类隐患、职业卫生现场安全类隐患、有限空间现场安全类隐患、辅助动力系统类隐患、相关方现场管理类隐患,以及其他现场管理类隐患。同时为了兼顾隐患的统计分析工作,了解隐患的分布情况,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四、排查治理制度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各企业、各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隐患定期排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隐患申报与信息报送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和公示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联合执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核销制度等9项工作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制度。

五、排查治理方式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层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扎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排查治理与监察执法相结合。以全面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保证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排查治理与基础建设相结合。要大力探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化、经常化、制度化。

4、排查治理与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相结合。调动职工参与全员监控的积极性,实现职工安全生产工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从而有效降低事故隐患的发生率。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三个机制”

1、集中排查。按照3月份“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月”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点场所进行排查,主要排查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有人员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有机具、物件挂、绞、碾、碰、挤、压、切、撞、割刺危险的场所,有灼烫、透水、淹溺、坍塌等危险的场所,有落物、崩块伤人危险的场所,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存在噪音、低温、高温、振动、辐射、生物毒性危害危险的场所,因雨、雪、风、雷电等自然因素和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场所,并在3月23日前完成隐患自查工作。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排查,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拆除)现场;道路和采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学校校舍及周边安全环境及医院、商场、集市、网吧、车站等方面的隐患和危险源()。各职能部门要在329日前组织人员对监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请于331日前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镇安委办对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属于整改难度较小,能及时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发现后要立即整改。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及时落实监控措施。

2、日常排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发动每个班组、每个员工排查每个岗位的事故隐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上下班交接制。班组除每班必须向车间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外,交接班时必须交接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情况,要对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缺陷、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安全措施等交接清楚,并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认可。

3、专项排查。“两会”、“五一”、“国庆”等重大活动前,各单位要对公共聚集场所、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突击排查,查出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到位,确保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稳定。

六、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镇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村:全面负责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及时确定并公布辖区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切实做好重大隐患治理的督促协调;及时组织报送当地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

(二)镇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做好本行业及牵头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及时报送本部门(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各执法监督管理部门还应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及打击“三非”工作。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发现与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部门要迅速做出工作部署;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组织要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指导,企业全面负责的责任体系。要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各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凡是由于排查工作不认真而疏漏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要按照排查治理范围内容要求,深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深化专项整治,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狠抓薄弱环节,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做到整改不留后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各地要建立隐患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加大群众监督力度。

(四)严格管理,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本辖区、行业(领域)和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特别是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一患一档”。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向社会公告,接受各界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统计、季通报”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各企业、各单位要将以下统计信息和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镇安委会办公室:

132前,制订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2、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及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情况;

3、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将本部门排查治理工作小结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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