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时约定合同终止退还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却百般推诿甚至称企业已经“破产”,无钱退还保证金,烟台荣顺鞋业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遭到了来自上海、浙江等地加盟商的质疑。 上海的陈女士告诉记者,2010年12月她与烟台荣顺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直营专卖店加盟合同,在上海曲阳路经营该公司生产的布鞋,当时缴纳保证金4000元,约定合同到期前30天内返还。 虽然布鞋的质量和销售情况都还不错,但是很快陈女士就发现对方的供货老是跟不上,导致很多顾客去店里买鞋子的时候没货可卖,于是在合同到期后,陈女士决定不再与对方合作。但当陈女士向对方讨要保证金的时候,对方却以“没钱”为由反复推诿,时间已经过去大半年,对方依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意思。 无独有偶,浙江的张女生也在2010年9月份在荣顺鞋业一个名叫于明磊的销售人员的推销下与该企业签订了加盟合同,于明磊承诺,只要“不做了”,不管进了多少货,一个月就会退还相关的加盟金。与上海的陈女士情况不同的是,由于政府政策的原因,张女士的店面在半年之后被收回。于是张女士联系对方要求兑现承诺,但是当张女士按照要求将合同和保证金收据寄回烟台后,对方却开始以“领导不在”等各种理由推托。在张女士的一再催促下,于明磊甚至声称“公司破产了,工资都半年没发了”。 由于4000元的数目并不是很大,前往烟台维权的成本又太高,陆陆续续有加盟商放弃了保证金的追讨。张女士在杭州报案,但公安部门以涉案金额不够标准为由拒绝了立案。 记者联系到了当时负责与张女士签订合同的于明磊,对方拒绝回答记者的问题,要求记者直接与公司联系。烟台荣顺鞋业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需要“联系烟台公司”。 随后记者联系了烟台荣顺鞋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对陈女士和张女士的情况早已了解并且已经对双方做出了答复。该负责人认为,之所以没有退还保证金是由于陈女士和张女士在履约方面存在完不成营业任务、店面铺货混有其它品牌等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不应返还保证金。 对此陈女士难以认可,她认为自己在店面中同时经营其它品牌的鞋子在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说明,而自己也按照合同完成了超过70%的任务,至于没有完成全部进货量是由于荣顺鞋业不能及时供货造成。 在荣顺鞋业给本网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上,荣顺鞋业这样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合同条款的联系,有的保证金应被认定为定金,合同中约定保证金会随进货返还,即它的另一层意思就是保证金会随不进货而不返还,所以乙方不按约定进货,保证金不予返还。 陈女士等加盟商方面则认为,烟台荣顺鞋业在合同条款中故意设置了陷阱,有合同诈骗的嫌疑。 记者在《合同法》的相关解释中发现,法律规定“交付保证金、押金或定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王鲁杰律师认为,陈女士等与荣顺鞋业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了保证金的返还方式,但是并未约定保证金是按进货量逐步返还。荣顺鞋业可以据此解释为该合同有效期内的保证金可自由决定是否返还,但却无法就此必然得出如未能达到约定的进货量,则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亦不予返还的解释。结合事实,在公司与陈某对保证金的返还条款存在不同解释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荣顺鞋业并不应该主张保证金的约定有定金性质而拒绝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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