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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和居住地互推诿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真难办

2013-8-8 05:00| 发布者: 新闻传播| 查看: 80| 评论: 0

摘要:   中国山东网讯 王女士2011年在上海领的结婚证,现在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但上海称要在户籍地办理,然后由上海计生所管理,而户籍地日照的计生部门也不给办理。近日,无奈的王女士向中国山东网山东民声栏目 ...

  中国山东网讯 王女士2011年在上海领的结婚证,现在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但上海称要在户籍地办理,然后由上海计生所管理,而户籍地日照的计生部门也不给办理。近日,无奈的王女士向中国山东网山东民声栏目咨询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记者查阅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得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适用人群为: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等。

  王女士的情况在山东民声发布以后,网友“guoyan19850324” 跟帖表示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另外,在山东人口网的咨询回复栏中也有大量网友咨询《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方法,记者发现,山东人口网对此问题的回复均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中明确: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由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对此,记者联系了山东省计生委,流管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女士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该由户籍地的计生部门来开,但上海应为其开一个婚姻生育情况的简单证明。当记者问及王女士的户口没有转到上海,上海是否会给开证明时,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当事人做好两方的协商工作,由于王女士长期住在上海,户籍地这边对其婚姻生育情况不了解,所以上海应为其开具相关证明,如因户籍不在就不开,则属于漏管。

  记者了解到,吴女士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户口在山东,后来嫁到上海,回山东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要求出具上海的《常管证明》并加盖三级公章,但由于户口暂时无法迁到上海,所以上海不给开《常管证明》。

  据一名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介绍,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互相推诿,导致《婚育证明》无法办理的情况很多,这主要是由省与省之间的人口统计规定无法接轨造成的,一般省的计生统计规定嫁出外省女是不纳入常住管理的,也就不再是本省计生管理人群了,而上海的规定相反,上海男娶外地女其计生不纳入常住管理,短时间内户口也无法迁入。(记者:温伟伟)

  相关链接: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释义】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的规定。

  一是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是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负有共同责任,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要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三是“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这是本《条例》对1998年《办法》关于工作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指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如督促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加强与现居住地的联系沟通,落实有关奖励优待,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

  2、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以下简称来沪人员),应当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来沪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一)有户籍地镇(乡)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

  (二)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或者稳定职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二)办理《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三)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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