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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环卫工人15年未签劳动合同 面临维权困难

2013-8-8 05:00| 发布者: 新闻传播| 查看: 100| 评论: 0

摘要:   中国山东网11月28日讯 (见习记者 王亚男) 环卫工人就不能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利,不能参保吗?近日,泰安市泰山区网友高先生向山东民声栏目表达了他的疑问。   环卫工:兢兢业业十五年 为何参保如此难 ...

  中国山东网11月28日讯 (见习记者 王亚男) 环卫工人就不能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利,不能参保吗?近日,泰安市泰山区网友高先生向山东民声栏目表达了他的疑问。

  环卫工:兢兢业业十五年 为何参保如此难

  1994年,高先生的母亲魏女士经人介绍成为泰安市泰山区的一名环卫工人。每天凌晨三点半起床开始工作,直到下午五点下班。一年365天,天天如此。到2009年因病离职时止,每个月只有360元的工资。但记者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09年,泰安市泰山区最低工资标准是620元。

  “家里生活一直不富裕,这些年一直靠租房度日,全家人生活都很节俭。”高先生对记者说。

  据高先生介绍,其母亲工作的十五年间,多次被环卫处评为优秀员工,并担任组长。但是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仅在2000年一次性补偿1200元,作为1994年至2000年的社会保险。现在魏女士虽然有心脏病和高血压应住院休养,但是由于没有社会保险作为保障,一直养病在家。期间高先生虽然多次找过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相关部门总以泰安市马路的“清扫权”采取对外承包制推托。

  泰安市环卫处:马路清扫权对外承包 环卫工人不归其管理

  针对高先生反映的这种情况,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朱科长告诉记者,泰安市马路的“清扫权”采取对外承包制,根据相应路段的路况、面积、清扫难易程度等来确定某一路段的对外承包费用。环卫工人的工资发放、待遇等问题归属于聘用她的承包公司“泰安市环卫保洁一公司”,而不属于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记者表示希望看一下具体的承包合同,泰安市环卫处一姓杨的工作人员承诺可以传真给记者,但截至记者发稿,却一直没有见到书面纸质的承包合同。

  对此,高先生向记者出具了一份2007年魏女士的获奖证书,上面盖的是“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公章,“这不就说明环卫工人就是属于市环卫处吗?”高先生说。

  高先生还告诉记者,由于工作表现突出,魏女士还获得了由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的去“时传祥纪念馆”参观学习的机会。

  泰安市环卫保洁一公司? 实为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一所

  根据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的描述,记者从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目前,“泰安市环卫保洁一公司”并未在工商局注册备案,唯一注册备案的保洁公司做的是家政方面的服务。

  另外,根据泰安市环卫处提供的“泰安市环卫保洁一公司”的电话,记者通过114查询得知,该电话登记为“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一所”的办公室电话。

  泰安市社保处:可申请一次性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泰安市社保处张科长表示,由于魏女士从未缴纳过保险,而且已经超出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处已经不受理保险的补缴。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去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劳动仲裁,并申请一次性赔偿。

  律师:山东省目前没有相关法规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济南市豪才律师事务所王鲁杰律师告诉记者,山东省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像魏女士这样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而工作期间又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人的权益。从全国范围来看,也只是个别省份于近年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对于这种情况,王律师建议魏女士先去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由律师帮助她申请劳动仲裁,并申请一次性赔偿。

  专家:“视为劳动合同”一年后自动生效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这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那么对此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式军教授表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期满一年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法律上已经承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称为“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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