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9月15日讯(见习记者 刘霞)近日,有网友在中国山东网山东民声栏目中反映,其1998年承包了一块邹城市香城镇的山林,当时承包合同上注明是用材林,同时以6000元的价格拍得了林地上刺槐树苗的所有权。但在统一申请办理林权证时,香城镇政府却不认可承包合同的“用材林”属性,将其承包地定义为“防护林”。该网友称,之所以更改林地属性,是因为目前香城镇正在搞旅游开发,他所承包的山林也在征地之列,防护林意味着没有任何补偿,而且,目前所有树木都不允许采伐。 那么,该网友反映是否属实?记者就此采访了邹城市香城镇政府和邹城市林业部门。 香城镇政府:林地本为防护林 “他是想把防护林改成用材林”,香城镇政府办公室一位姓杜的工作人员表示,林地属性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划定,该网友所承包的“用材林”实质是防护林。 对于该网友承包合同表明是“用材林”的疑问,该工作人员表示,与国家相关法规不符的合同部分,应不予认同。 该工作人员还称,网友是与村委会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具体事项应由村委会解释,承包期及其他相关事项均可按合同规定,对违背国家法规擅自更改林地属性的行为则不予支持。 对于网友称“目前镇上正在搞旅游开发,他承包的山地在征地之列”的说法,该工作人员称,政府目前没有任何征收土地的项目,征收补偿等说法不成立。 邹城市林业局:合同仅标明林地上的树木为“用材”性质 那么事情始末到底是怎样的呢?邹城市林业局刘局长致电山东民声栏目对此事做了详尽的解释。 网友于1998年1月与其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填报林种为工业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用材林和防护林都属于这一大类。随着政策改变,该网友想在申办林权证时将其细化为用材林。 网友称1998年签订合同时明确所承包土地为用材林,刘局长表示,其合同中仅标明林地上的刺槐树苗为“用材”作用,但并不代表该林地即为用材林。林地属性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划定,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合同将不予认同。 林权证申请:需现场勘测以确定林地属性 根据林权证申请认定的法定流程,需经过申请人提请申请、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勘测认定、审核公示四个步骤,现场勘测是确定林地属性的决定性环节。刘局长表示,针对该块有争议的林地,林业局相关部门邀请了山东省林业局所属的省林业局监测规划院和邹城市林业站相关专家进行了实地观察论证。 根据国家林业局2003年公布的《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检测结论认为,该林地坡度在25°以上,属于需重点保持水土的陡坡,其地块上的刺槐也具有一定的生态效应,为典型的水土保持类防护林,并对该结论形成了书面报告呈交上级审阅。 地上树木:不能擅自采伐但可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998年,网友拍得该块林地承包权,并花费6000元拍得山地树苗所有权,之后每年缴纳1000元承包费。目前山林的刺槐树网友估价约一百三四十万元人民币,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也就是说只能根据环境变化维护和更改林木品种,不得擅自采伐。 按照香城镇政府的说法,这些问题只能找与其签订合同的村委会解释,双方协调。 记者查阅《森林法实施条例》了解到,林地尽管被定性为防护林,但并不代表地块上的树木被一笔勾销。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拥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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