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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交通违法信息可消除 4月1日施行 处理方式更人性

2009-3-31 15: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10| 评论: 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4月1日施行,处理方式更人性化、合理化
昨日,笔者从市交警大队了解到,下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呈现出不少亮点,也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亮点一:九种交通违法信息可消除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情形的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同时,还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亮点二: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设备要求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二是在设置地点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是在设置要求上,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四是在证据要求上,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亮点三:对拍照有新规定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一是粘贴的位置,应当清晰、醒目,不妨碍驾驶人视线;

             二是粘贴的材料,建议使用不干胶,不容易脱滑,不要用胶水,防止形成难以去除的污渍,也不要夹在前风挡玻璃上,防止脱落,造成驾驶人不知道;三是拍照的证据要求,要有禁停标志、告知单和车牌照、车内无人、车型和参照物等证据;

             四是协管员不得参与违法停车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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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游客 2009-5-14 21:32
更人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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