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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相邻商店接连被盗

2011-8-22 10:20| 发布者: 谢小茹| 查看: 333| 评论: 0

摘要:   记者 杨思勤   8月19日上午,一位姓胡的女士给日报新闻热线打来电话,说她家位于郁洲路苍梧小区西大门附近的商店遭窃,放在商店里的电脑以及皮包被盗。胡女士称,十几天时间,附近有三四家商店被盗,她们在 ...
  记者 杨思勤

  8月19日上午,一位姓胡的女士给日报新闻热线打来电话,说她家位于郁洲路苍梧小区西大门附近的商店遭窃,放在商店里的电脑以及皮包被盗。胡女士称,十几天时间,附近有三四家商店被盗,她们在向新东派出所报案后,就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涉,但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失窃事情与他们无关,并拒绝承担责任。记者随即前往现场进行了采访。

  商家:物管管理不到位

  据了解,8月18日上午8点半左右,在苍梧小区西大门向北不到二十米处的一间门面房经营橱柜的胡女士上班后发现,临街的一面窗的玻璃已经被划开有三四十厘米的大口子,足以钻进一个人。胡女士进入店内后发现,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手提电脑已经被盗,商铺里也被翻乱。

  

  工人在更换商店被毁坏的橱窗玻璃

  这时,与其相隔不到十几米的一家美体美容店老板也惊呼,夜里被盗了电脑,还有一个皮包。于是她们一边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一边找到小区的“管家”———物业管理公司反映。

  胡女士指出,她每月都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以及门前卫生费,她认为,她的商店被盗,与物业没有做好保护工作有关,物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并作出一定的赔偿。

  “早在十几天前,距离小区西大门不到十米的一家旅行社也是在夜里被盗,我们就曾经找过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加强夜间治安防范工作。但十几天后连续发生多家商店被盗。因此,我们质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同样属于管理范围内的商店管理不到位。”几家被盗商店老板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能对他们的遭遇给予合理解释。

  物管:不该承担负责

  在苍梧小区西大门北边,记者看到一家美体美容店的橱窗前,有几个装修工人正在更换被小偷毁坏的玻璃。据工人讲,小偷是用玻璃刀划开橱窗后进入商店进行盗窃的。

  几经周折,记者找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位姓李的副经理,他说,刚才就是在小区治安室带领管理人员开一个关于加强小区内外治安管理的例会。

  针对半个月内小区商店频频遭窃的情况,他表示,他们对小区内的治安工作一直很重视,近年来都没有发生过诸如电动车被盗案件。针对小区门口的商店,他们也是在夜间进行不定时的巡逻,履行了职责。但小偷防不胜防,保安不可能确保万无一失。被盗事情发生后,他们也曾积极安抚商户并向警方报案。他表示小区的门卫其实就是秩序维护者,起不到逮小偷的作用,保安没有为商家保管财产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内部有相应规定,小区内商家遭窃,物业管理公司是不负责的。即使有责任,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该由谁负责就由谁负责。

  律师:如有约定物管应承担责任

  业主被盗,物业管理公司究竟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记者采访了市云台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他说,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小区业主和商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其基本的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物管协议中物业管理公司承诺提供相应的保安服务,且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了物管费用,双方就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履行应尽的义务;如果双方没有相关约定,那么物管只需要承担协助义务。

  

  相关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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