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9日,2004年3月15日,赣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冒用我的名字分别借款5000元,3000元。后来其没按期还款,信用社便将我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上报人民银行对外上网公布,致使我名誉扫地,无法正常申请生产经营贷款,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8年6月份,我发现此事后便与县农信联社交涉,但县农信联社一拖在拖。七 八个月也未给明确答复,无奈之下我只能诉诸法律。 2009年3月31日,我便向赣榆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答应帮助调解。叫我暂时不要立案,但拖了3个多月了也不给立案,也不下裁定说不好立案。就这样一直拖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提起上诉。 法院既然不受理,也应下个裁定书给我啊。 我现在是有苦难言,投诉无门了,现在是生产旺季,我急需资金周转 恳请有识之士帮忙下啊 在此万分感谢了 |
Powered by Discuz! .
© 200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