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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财政部、水利部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意见的发布,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摆在了一个更高的高度和更广的宽度上,小型农田水利这
个农田水利建设中最“难”办的老大难问题也在逐步用发展和改革的方式去解决。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民办公助
”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这次两部门意见的出台,应该是小型农田水利继续走“民办公助”之路的创新和完善,所以笔者认为:在更大层面上进行小
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之所以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因为,小型农田水利与大中型特别是大型农田水利 在实际层面上有着非常大的不同。众所周知,大江大河等大型水利工程是国家层面上的水利生命线,它们可能不仅仅要担负供水、灌溉等任务,同时还身兼防洪抗 旱、航运、大型水力发电等重大使命,所以尽管大中型农田水利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它们的经费还是基本上能得到保障的,因为它们的生命线属性是不能 动摇的。但小型农田水利则不同,因农村税费改革“两工”已经取消,像以前那样靠行政命令让农民出工已经不大可能,同时小型农田水利点多面广,纵横交错,完 全靠财政负担起来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但正是因为小型农田水利极强的地域性限制使得它可以通过一定的市场化运作来做到社会效益和投资人经济效益双赢,目前各 地所尝试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权进行拍卖、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制合作等,把所有权和 经营权分开;二是按照“谁投资、谁获益、谁拥有”的原则,对社会投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所有权的明确,在保障灌溉、饮水等社会功能的前提下,投资者 可以从旅游观光、小水电发电、生态养殖等环节获取经济利益。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对“民办公助”方式的创新、补充和完善。 2005年,针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设施老化、配套不够、经费不足等突出问题,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民办公助” 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截至2008年底,项目实施4年共安排以小型水源工程、小型灌排工程为重点的项目区6000个,总投资145亿元,其 中中央财政49亿元,地方财政33亿元,农民投资投劳63亿元,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30亿公斤,新增节水能力40亿立方米。同时,各地也通过定额补助、 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形式,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蓄水、引水、提水、集雨等抗旱水源工程,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实施河道疏浚、村塘整治和小型水利工程清淤防 渗、整修配套,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呈现恢复性增长。在两部门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责 任,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千方百计增加投入。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2005-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省级小型农田 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并切实增加资金投入规模。中央财政将把地方财政投入力度作为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说中央财政投入是小 型农田水利建设“公助”领头羊的话,那产权制度改革则是“民办”的核心理念之一。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构建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 重要先发力量。据笔者了解,目前我国已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配套政策,22个省开展了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工 作,并把规划作为安排国家投资和政府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的依据,“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机制得到推广运用,5个省建立了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竞争立项制 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快速发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可为构建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提供两个层面的启示:一 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导向来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农田水利建设,从而形成一种“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良好氛围。二是在保证水公益性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充分挖 掘水的商品属性,使得水利也可以挣钱,也可以经营,也可以形成一个产业化链条,这个链条即是:投资—供水、灌溉—水利衍生项目收益(如养殖、旅游等)—管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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