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011年8月某职工投诉连云港市一家酒店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查中,该单位按要求提供了和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从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形式上看,使用的是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经仔细审核发现该合同应该明确约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均为空白。更加不可思议的是社会保险部分内容竟然被该酒店篡改为“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甲方缴纳的部分,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缴纳。如乙方不按时缴纳,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当通过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每年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注:甲方为用人单位,乙方为劳动者)这样的规定明显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 分析:在这起案件中,该用人单位使用的合同文本是省人社厅提供的标准化文本,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由于该单位改动了内容,那么这部分规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同时该合同必备条款均为空白,酒店也未将合同文本交给职工一份也是违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启示:从我们执法实践中看,劳动合同签订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只让职工签名,职工并不知合同内容;二是职工签了合同手中也无文本;三是劳动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这些做法都是错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提高平等意识,不能只允许职工签个名,而是要真正和职工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并把劳动合同作为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而不能只因为不签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而签订空白合同、形式合法内容非法合同等。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省厅规范合同文本,也可以使用自拟文本但是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同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交与职工一份。作为职工,也要了解合同内容以后再签字,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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