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的某高级中学在高三的考生即将高考的前几天对所有的考生收取了三十元的“报恩费”,据统计,这所高级中学的高中部共有近1800名高考的考生,每个考生三十元,也就是说有近五万四千元的“报恩费”被这所高级中学所吸收…… 请问,学校的这种做法合不合理?既然学生来这所学校接受教育了,肯定是按这所学校的要求交纳了所有费用的,既然交纳了所有的费用,那么老师就应该有责任和义务来教育学生,难道只是为了将来让学生来报恩老师而教育学生吗? 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还是最近又台了新的法则——《学校乱受费保护法》? 以上言论仅代表个人言论,与任何反面无关,只是提出让大家议论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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