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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非法占用农用土地被判刑

2009-8-26 17:34| 发布者: 鱼干子| 查看: 618| 评论: 0

身为村官不为村民谋福利,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补助,擅自采伐林木,私改土地用途,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8月21日,永福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郑秀喜,被该市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1年,郑秀喜在担任黑龙江省尚志市永福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村民退耕还林多出的45亩耕地落到自己名下,植树造林后,申请办理了退耕还林手续。为此,郑秀喜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款等共计4。8万余元。

  2004年初,郑秀喜的父亲承包经营的23062立方米林地采伐后,郑秀喜便将该采伐地承包给村民王某,并提供树苗让其造林。2004年春天,郑秀喜向林业站提出申请,欲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金山村苇塘沟屯西的退耕还林地,与其承包经营的金山村水田地屯造林地进行调换,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郑秀喜擅自将苇塘沟屯西48749平方米(合70亩)退耕还林地毁林改成稻地耕种农作物,将金山村水田地屯的70亩造林地进行植树造林。

  2008年4月13日,郑秀喜承包经营的位于尚志市金山村北山的林地,被村民腾广田烧荒时跑火烧毁林地33311平方米,烧死树木8882株。2008年4月27日,郑秀喜在没有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被烧死林木全部采伐。经鉴定: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落叶松6513株,采伐立木蓄积46.1484立方米,5厘米以下叶松2369株。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秀喜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鉴于郑秀喜案发后能够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宝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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