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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剥夺公民权利

2009-9-1 00:00| 发布者: 鱼干子| 查看: 675| 评论: 0

  8月17日,浙江省杭州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村民公约的规定出现在某网站。这份《宁围镇新华村村规民约》中规定:“凡涉及到征地、拆迁、拆改等产生的矛盾纠纷,如村民违反规定无理取闹、越级上访、拨打区长公开电话、书面写信上访等,将取消村级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村规民约不能剥夺村民的基本权利。

  按照宪法规定,公民有通信和言论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答复不服的,还可以向上逐级提出申诉。也就是说,越级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因此,新华村村“两委”村规民约中不准村民“越级上访、拨打区长公开电话、书面写信上访”等规定已经涉嫌违法,若因此再“取消村级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更是错上加错。

  新华村村“两委”所以会制定出明显有悖法律的村规民约,反映了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缺乏应有的尊重。在村规民约制定的过程中,大概也没有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新华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证实,对于规定中提到的“经党员、村民社员代表扩大会议表决通过”的说法就是村委自己制定的。对此,新华村村主任高张泉不置可否。

  建设新农村,乡风文明是重要目标之一。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不能违法剥夺公民的权利。新华村村规民约应予以修正,各地农村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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