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后15日内,须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商品房销(预)售时,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所购房屋对应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凭该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海口有部分开发商,拿到销(预)售许可证后,迟迟不肯将小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更名到各购房者名下,有的拖上10年、8年,甚至一直拖下去。开发商为什么要这么做?主要原因是,想通过拖延时间,用潜规则修改规划提高小区容积率,达到多赚钱的目的。但受害者是早期业主,因为提高容积率,意味着增加建筑面积,增加人流和车辆,给早期入住的业主生活造成不便。 要修改小区规划,必须要持有小区大土地证。开发商一旦依规将小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更名到各购房者名下,土地部门将注销小区大土地证。没有小区大土地证,开发商就缺少了实现提高小区容积率主张的一大要件。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开发商持有小区这张大土地证,也实现不了因商业利益提高小区容积率的主张。要是得逞的话,《海口规划局总工程师颜女士分不清“修建性”与“控制性”规划修改程序是庸还是贪?》(http://forum.0898.net/inread.php?bbs_id=55656)告诉我们,颜女士等装神弄鬼,欺上瞒下的规划官员肯定是罪魁。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法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已经核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得变更,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言下之意,增加商品房住宅小区容积率规划的局部调整,只能由行政机关提出,规划局受理开发商提出增加商品房住宅小区容积率规划的局部调整违法。“公共利益需要”肯定是政府的主张,不可能是唯利是图的开发商的主张。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只有它才有权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标。 住建部规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http://www.gov.cn/flfg/2010-12/16/content_1767209.htm)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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