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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认真解决五十年的历史冤案

2013-1-11 04:23| 发布者: tzlifute8| 查看: 259| 评论: 0

摘要:   请求认真解决五十年的历史冤案      (原琼山县师范学校:61级学生记实)         海口市陈辞书记、冀文林市长:      我们55人是原海南区琼山县师范学校61年秋季在中考中择 ...
  请求认真解决五十年的历史冤案

  

  (原琼山县师范学校:61级学生记实)

  

  

  海口市陈辞书记、冀文林市长:

  

  我们55人是原海南区琼山县师范学校61年秋季在中考中择优录取的一年制全日制中等专业的公费学生,户口粮食均迁入学校,享受中师助学金待遇。

  

  1962年6月正值分配工作时刻,突然得到校方口头通知琼山师范已并入琼台师范,61级一年制学生暂时回家等待分配工作,就这样,当时忠诚老实。且不满20周岁的青年学生受骗回家等待了几十年,1970年琼山县师范学校复办,当时师范学校创办和复办,是培养小学教师。而61级培养合格的学生,为何不安排工作,(其中有内函)。历年来我们学生曾多次上访琼山教育局,但均被拒之门外,严重的伤害了我们学生的前途和正当权益。

  

  后来了解到:1、海口、文昌、东方、乐东等各县市同我们同时间、同性质、同类型的学生均发结业证书早已分配工作,早已经退休享受相关待遇,均没有如琼山市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2、文化大革命前所办的文昌农校,琼山县美贴劳动大学等各县市所办的半工半读的学校,1994年均得到分配工作。所以1994年秋季,我们55名学生及原任教的三名老师联名集体上访琼山市政府,要求落实政策,安排工作,当时市政府很重视,立即责成市教育局对该班学生进行调查。市政府于1995年9月15日将具体情况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995年9月26日及时批示是:(即什么机关批准办学,什么机关应负责处理其遗留问题)可是当年冬季,新任管教育的市领导人,以新官不理旧案的官僚作风否定两件政府文件的合法性彻底的把我们上访学生拒之门外,拒绝安排我们的工作,彻底的剥夺我们学生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各市县政府陆续解决文化革命前的各类型中专学校学生的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学生代表于2009年在海南省档案馆内找到如下一系列的政府文件资料是:

  

  一、琼山市人民政府[琼山府函(1995)129号](文件中将琼山师范61级学生具体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二、海南省教育厅文件[琼教人(1995)57号]批示是:即什么机关批准办学什么机关应负责处理其遗留问题,(这批示是根据教育工作部劳动人事部(83)教计字170号文件精神批示的)。

  

  三、海南区党委书记林书兰同志1961年5月25日在全区教育工作会议上(三年教育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意见)(全区的短期师范班是根据此精神举办的)。

  

  四、海南教育处[短期中等师范学校(班)综合表]证实琼山师范55名学生等,是全日制中级师范生是海南区统一计划招收与分配的。

  

  五、特别值得注意的文件:[海南行署教育处(关于全区师范学校调整若干问题的通知)(62)普教字49号]。

  

  1、关于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提前毕业分配问题,为了顶替当前压缩出去的小学教师,决定提前考毕业试分配工作,以保证小学教育的质量,不合格者不发毕业证书,只发修业证书,也不分配工作。我班学生,提前考试成绩及格,发给结业证书,属分配生。

  

  2、毕业考试合格的学生由各校按附表四的分配名额分配到县(市)文教局分配工作。分配时间琼台师范是6月5日。

  

  3、1962年5月24日正式通知,将琼山师范并入琼台师范,即日起琼山县师范134名学生是琼台师范的学生,也就是说琼山师范55名学生6月5日由琼台师范学校分配到琼山县文教局安排工作。从此日起,我班学生已属于国家干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应享受国家工作人员权益。

  

  琼山县文教局根本违反了,海南教育处的文件,甚至毁灭这个文件不存档于琼山市档案馆,但在琼山市档案馆内存档有[琼山文教局密件](62)琼教字136号。是1962年7月21日召开会议的在原件第5页中精简对象及处理意见中。①1958年以后(1961年吸收的人员按省委指示执行进行精简清退)从社会上吸收的高中、初中、小学毕业生一般都应精简回家回乡生产。从这密件中证明,琼山县文教局的领导完全违反了教育处的文件精神,严重侵犯了我们55名中等师范专业学校培养合格的学生的前途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才工作大事记(1949—2004年)1962年8月9日国家精简小组发出《关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一般不要作为精简对象的通知》,(这些文件精神在电脑中随按随出)。

  

  由于原琼山县文教局1962年6月份违法行使职权。严重的侵权我们55名学生合法权益。1995年冬季,新任管教育的琼山市政府领导人否定[琼山市人民政府琼山府函(1995)129号。海南省教育厅文件琼教人(1995)57号]合法性,违法行使职权,严重的侵犯了我们55名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所以我们有权依法向琼山市政府及教育局要求行政赔偿。但由于琼山市政府及教育局已并入海口市政府及教育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我们学生依法有权,向海口市政府及教育局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现今我们已是70岁左右的老人已有10含冤去世,从2009年开始我们再次文明上访海口市政府及教育局。都没有得到如愿的解决,这是年达五十年之久的特殊冤案,在此特别请求海口市委、海口市政府共同认真研究如何解决这特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我们晚年生活。

  

  此致

  

  

  

  反映人:原琼山县师范61级全体学生

  

  二0一二 年 六 月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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