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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拖欠老工人生活费的再投诉

2013-1-11 04:24| 发布者: tzlifute8| 查看: 284| 评论: 0

摘要:   我是张万益,男,194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新      埠镇中桥村27号.         我于1960年8月考入海南省汽车修理厂工作,1979年由于工作      需要调入海南省南宝小 ...
  我是张万益,男,194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新

  

  埠镇中桥村27号.

  

  

  我于1960年8月考入海南省汽车修理厂工作,1979年由于工作

  

  需要调入海南省南宝小汽车修理厂工作,是个老工人,直到2001年7月15日在该厂退休,有着41年工龄。

  

  

  党和政府对用工单位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一向十分重视,今年初,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千方百计为老百姓分忧解愁,深得民心。可让人悲愤的是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竟然不顾老工人的死活、百般抵赖,恶意拖欠一名下岗老工人的生活费至今。在给上级部门回复时,其竟然找出违背事实的理由答复上级,敷衍了事。具体如下:

  

  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贵会所作的关于张万益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不是事实、适用政策错误。一名穷困潦倒的老职工为了讨要养家糊口的下岗生活费的艰辛与委屈在他们的答复中化为乌有,甚至是鄙夷和嘲笑,又岂能奢想他的公证与怜悯。现再次向贵处申诉,说明其恶意拖欠一名年迈多病的老人下岗生活费的事实和依据,控诉其以权压人、欺负弱小的恶行。

  

  

  一、 华盈公司答复的第一个理由是:“根据《海南省南宝小汽车

  

  修理厂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补发标准为220元,补发时间为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因张万益同志于2001年7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故其生活费发放至2001年6月。因此,张万益同志提出的补发105个月的待岗生活费的要求,超出了职工安置方案的安置项目,其要求没有政策依据”。此理由与事实不符,适用政策错误:

  

  早在1989年初由于海南省南宝小汽车修理厂开工不足,工资难保,在本厂领导的号召下,我同意于1989年4月向厂打报告申请停薪留职一年,经厂领导冯文海书记正式批准,到社会上找工作谋生。期满一年(到1990年4月)我回厂要求分配工作,厂领导冯文海以当时厂还没什么工作安排为由,让我跟其他下岗工人一起等待通知。直至1992年8月起全厂70%职工每月发生活费200元至300元,只有30%职工留上岗工作。我本人一直不安排上班,又不见发给生活补贴费。直至1996年厂通知回厂开全厂职工大会,我当时照样填过服从安排工作申请表。但始终没见过通知回厂工作的通知书,也未曾见过任何相关的新闻媒体公告等事项。又没见厂里应依规定发给本人放长假拖欠的生活补贴费。在我们追问欠缴社保问题时,后任厂长陈成宇才从档案中拿出包括放长假的七名职工在内,上报除名的报告(此报告是未获批准被驳回的非法报告),给我们补办了社保手续。

  

  按照:“海南省政府琼府办【2006】10号文件第5页第(二)规定……被企业放长假后,未领取基本生活费……或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确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即为拖欠生活费。补发拖欠职工生活费原则上从1998年9月我省国有企业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之月起计算。1998年9月前企业与职工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补发生活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本人按实际下岗(放长假)的年月数向改制后的接收企业即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规定如数补发拖欠月数的应发生活费。其给出的答复是:按原【2001】1号文件和《海南省南宝小汽车修理厂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只发给本人2001年1月至5月的生活费准,不再有拖欠问题。

  

  华盈公司所谓的《海南省南宝小汽车修理厂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海南北斗星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所拟的方案,其依据的是琼府【2001】1号文件的规定。而省政府【2006】10号文件通知“补发拖欠职工生活费原则上从1998年9月我省国有企业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之月起计算”。这已明确有驳【2001】1号文件的“2001年1月至……”的原拟定。即计算的起计时间是1998年9月而不是2001年1月。但华盈公司面对省政府【2006】10号文件中明文具体规定于不顾,拒不执行【2006】10号文件通知,而以【2001】1号文件为挡箭牌,属于适用政策错误。也与我们党一贯坚持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华盈公司答复的第二个理由是:“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南宝厂对与企业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都没有发放生活费”。此说法完全违背了事实,事实是和我一样的8名下岗工人都领到了1992年4月至2005年底的下岗生活费。上述8名同事为我出具了其领取1992年4月至2005年底的下岗生活费的证人证言,他们也谁随时愿意为出庭我作证。他们的证明有力的戳穿了华盈公司的谎言,其编造的理由不攻自破。

  

  请求复查案件,纠正错误,维护生活在底层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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