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海口房管部门非法认定绿谷康都小区的违章建筑合法,并准许办理产权登记。 根根规定,违章建筑应当拆除,海口就有不少违章建筑被政府依法强制拆除。但是,海口房管部门以[2009]海房预字0064号房产预售许可证一文批准三叶开发商建在绿谷康都7号楼与8号楼之间绿化带上的地上违章建筑内的60个车位办理网上产权备案和准许办理产权登记,因违章建筑不能参与小区土地分割,导致业主合法购买的商品房至今办不了土地证,或将引发数百名业主及家属群体上访省委省政府事件。 海口市规划局于2011-11-15在《三叶绿谷康都小区规划有变动吗?》(来源:海口规划网http://www.hkup.org/xffkshow.asp?id=170)的回复中说:绿谷康都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是海市规建(2005)AE-0053-1号。该证显示,绿谷康都小区的建筑规模是:“5幢(1、2、3、5、9号楼)地上9层,框剪结构,总计建筑面积地上48075.87平方米;1幢(6号楼)地上15层,框剪结构,建筑面积地上17607.97平方米;1幢(7号楼)地上25层、地下1层,框剪结构,建筑面积地上16833.6平方米、地下667.26平方米;1幢(8号楼)地上23层、地下1层,框剪结构,建筑面积地上15865.49平方米、地下655.27平方米。” 而绿谷康都获得产权登记的60个车位的“地下车库”-1层实际上不是规划内建筑物的附建式车库,而是在规划许可锁定的建筑占地面积之外单独占用7号楼与8号楼之间地面面积达2000余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绿谷康都开发商在售楼处公示的该小区模型图显示,那里是绿地(http://hn.focus.cn/photoshow/270262/18007.html)。 显然,绿谷康都获得产权备案的60个车位的“地下车库”-1层,是在规划许可之外占用地面面积比该小区两栋规划内大楼的占地面积还要大的地上违章建筑。 ●绿谷康都业主入住小区4、5年了,仍办不下房屋土地证,忍无可忍,为此要到法院起诉海口住建局。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布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2009]海房预字0064号文非法,并判令被告撤销依据该文办理绿谷康都60个车位的网上产权备案(含产权登记)。2、请求人民法院将被告为违章建筑物办理产权预售许可证的违法事实依法向市委市政府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第二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 二、绿谷康都房产售出后,海市规建(2005)AE-0053-1号规划实际上已成为该小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未经业主大会同意,非公共利益事由开发商和政府都无权更改。 绿谷康都一期(1、5号楼)2006年6月开盘,二期(2、3、6号楼)2007年1月20日开盘,三期(7、8号楼,9号楼至今未建)2008年4月6日开盘。 售楼期间,“绿谷康都”售楼处大厅展示该小区立体规划图(http://house.hainan.net/editor/2006/lgkd/index1.html),与海市规建(2005)AE-0053-1号规划一致。购房人购房前,不但要看合同内容,还要了解小区的整体规划布局和容积率。购房人购“绿谷康都”的房,说明购房人认可“绿谷康都”售楼处大厅展示该小区的那个规划。开发商在售楼时公示小区规划图,是开发商向购房人作出将按该规划建设小区的承诺(可视为合同附件)。海口住宅和房地产信息网.楼盘公示显示,绿谷康都的房产除9号楼未建,建好的房基本售完。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小区土地业主共有。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 [2009]海房预字0064号出台之前,绿谷康都的房产已售出七、八成,即绿谷康都的土地使用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没有处分权。《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海口房管部门为开发商擅自利用业主共有土地建的筑违章建筑办理预售许可证,既违反城乡规划法破坏国家管理秩序,也违反物权法、合同法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七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绿谷康都业主有权要求拆除该小区违章建筑物,恢复海市规建(2005)AE-0053-1号规划原状。 绿谷康都业主共有露天停车位不够用,还可以在7号楼与8号楼之间的业主共有土地上增设露天停车位。但是,开发商在那里耍建起“地下车库”-1层的地上违章建筑物,阻挡了业主实现这一愿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绿谷康都业主有权要求拆除7号楼与8号楼之间的地上违章建筑,恢复海市规建(2005)AE-0053-1号规划原状。 四、绿谷康都业主也可以要求将7号楼与8号楼之间的地上违章建筑物内的60个车位认定为业主共有。 绿谷康都7号楼与8号楼之间的 “地下车库”-1层的地上违章建筑未拆除之前,其60个车位应属业主共有。像露天停车位那样,只要交了管理费,就可以谁先来谁先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和个别房管官员可以当流氓,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决不能充当流氓的保护伞更不能当流氓。开发商已将土地出售给业主,不能因开发商违规或它财大气粗,而不同意将土地更名到业主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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