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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位冤屈50年的学生,政府能平冤吗?

2013-1-11 04:27| 发布者: tzlifute8| 查看: 131| 评论: 0

摘要:      按事实说话      冤屈五十年的学生,政府能平冤吗?         原琼山县师范学校61级师范班学生记实         尊敬的领导、尊敬的网友:      我们55人 ...
  

  按事实说话

  

  冤屈五十年的学生,政府能平冤吗?

  

  

  原琼山县师范学校61级师范班学生记实

  

  

  尊敬的领导、尊敬的网友:

  

  我们55人是原海南区琼山县师范学校61年秋季中考中择优录取的一年制全日制中等专业的公费学生,户口粮食均迁入学校,享受中师助学金待遇。

  

  1958年大跃时期,琼山的教育事业和全国各地一样迅速发展,中小学校急增,造成师资严重缺乏,为了缓解这一矛盾,经当时琼山县政府教育部门的同意,于1961年在琼山中学内设立琼山县师范学校招收学生(详见:琼山市人民政府琼山府函[1995]129号)。

  

  当年海南区党委书记林树兰同志1961年5月25日在全区教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详见三年教育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意见),当时全区的短期师范班就是根据此文件精神举办的。

  

  我们55人是原琼山县师范学校1961年秋季在中考中被择优录取的一年制全日制中师的公费学生,户口粮食均迁入学校,享受当时中师助学金待遇,按当时的教育政策和琼山县设立琼山师范学校招收学生培养目标为小学教师的实际情况,到1962年6月学业合格,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将由当时的琼山县文教局分配工作(详见:海南行署教育处“关于全区师范学校调整若干问题的通知”(62)普教字第49号、附表(四)海南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分配计划表)。

  

  我们55人于1962年6月份学习期满,经过考试合格,全部获得了结业证书(详见:海口市教育研究培训院及海口市琼山区教育局共同出具的《证明》),正在我们55人等待分配工作之际,接到了琼山师范学校的通知,要求我们55人回乡等待分配工作,也正是62年5月24日琼山师范学校并入琼台师范学校。哪料这一等就等了50多年。在这期间,我们55名学生多次不间断的向政府,教育局反映情况,要求相关教育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为我们分配工作,但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这已构成了琼山市政府及教育局行政不作为。

  

  在这期间,我们了解到,在当年同时间、同类型、同性质的海口、文昌、东方、乐东等各市县师范班的学生都已分配工作,现在也早已经退休享受相关待遇,均没有产生如琼山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文化大革命前创办的文昌农校,琼山县劳动大学等各市县所创办的半工半读学校学生,在1994年也均得到分配工作。因此,在1994年秋季,我们55人联名集体上访到琼山市政府,要求落实政策安排工作。当时琼山市政府为此进行调查了解,于1995年9月15日将具体情况上报了海南省教育厅(详见琼山市人民政府琼山府函[1995]129号),海南省教育厅于1995年9月26日复函批示:即什么机关批准办学,什么机关应负责处理其遗留问题(详见海南省教育厅文件琼教人[1995]57号)。正在这期间,琼山市政府管教育的副市长换员,新任官员以新官不理旧案,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又严重构成了行政不为。2009年我们学生在海南省档案内查找到现在所提及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琼山市政府已并入海口市,所以我们就向海口市政府要求解决原琼山县师范学校61级学生历史遗留问题。海口市琼山区教育局于2009年11月3日才作出《关于解决原琼山师范61级学生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函》,要求琼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海南省教育厅上述文件的批示“即什么机关批准办学,什么机关应负责处理其遗留问题”的精神,拟按该班学生的要求从1996年起按小学教师退休待遇解决晚年生活。但琼山区人劳局官员没有认真解决养老金问题,也没有将事实上报上级政府。直到海口教育局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海口市教育局作出《关于琼山师范61级培训班学员要求解决待遇问题的批复》,认为我们从未在教育局部门工作过,现向教育部门提出落实待遇、享受国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没有政策依据。

  

  我们认为,海口市教育局的上述复函显失公平,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同时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分述如下:

  

  一、根据当时海南省政府的相关政策性文件,琼山市教育局负有安排我们55名原琼山师范61级师训班学生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琼山市教育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一)琼山市教育局与我们55名原琼山师范61级师训班学生之间存在定向培养合同关系。

  

  行政合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在50年代末六十年代初这个特殊时期,为了缓解师资匮乏这一矛盾,经当时琼山县政府教育部门的同意,于1961年在琼山中学内设立琼山师范招收学生,同时海南行政分署教育处在“关于全区师范学校调整若干问题的通知”(62)普教字第4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到1962年6月学业合格,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将由当时的琼山县文教局分配工作。

  

  我们55人于1961年秋季在中考中被择优录取是琼山师范学校一年制全日制中师的公费学生,户口粮食均迁入学校,享受当时中师助学金待遇,我们55人与琼山市教育局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定向培养的行政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定向培养的行政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我们55人的情况符合同教育行政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国家必须负责安排就业的条件。

  

  根据海南区党委书记林树兰同志1961年5月25日在全区教育工作会议上《三年教育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意见》、1962年海南区教育处《短期师范学校(班)综合表》、1962年5月24日《海南区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分配计划表》中所反映的情况,我们55名原琼山师范61级学生是全区统一计划、招生、分配的中级师范学历的公费生。海南行政公署教育处在“关于全区师范学校调整若干问题的通知”(62)普教字第4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到1962年6月学业合格,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将由当时的琼山县文教局分配工作。以上政策性文件都表明了我们55人是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师范毕业生,琼山市教育局应当按照上述政策性文件的的规定在教育系统内安排我们55人就业,琼山市教育局负有安排我们55人就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琼山市教育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二、根据我们55人现在的实际情况,要求琼山市教育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安排我们55人就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已失去实际意义,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55人有权要求琼山市人民政府赔偿。我们55人因琼山市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而遭受政治地位、经济和精神的损失。

  

  我们55名学生都是70多岁的古稀老人,早已过了退休年龄,且我们55人中有部分已经去世,现今要求琼山市教育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安排我们55人就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已经不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因此,琼山市教育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可以确认琼山市教育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正是因为琼山市教育局的违法行为,致使我们55人的工作问题50多年得不到落实,侵犯了我们55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我们55人无法享受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所以,因受琼山市教育局的违法行为影响而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我们有权依法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向琼山教育局要求行政赔偿。

  

  三、琼山市政府及教育局已并入海口市政府及教育局,由海口市政府及教育局承接琼山市教育局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海口市政府及教育局应当向我们55人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于琼山市政府及教育局并入海口市政府及教育局,由海口市政府及教育局承接琼山市教育局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海口市政府及教育局应当向我们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

  

  综上所述,琼山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侵犯了我们55名老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对我们进行赔偿!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本案,使我们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望有关领导约定具体时间和我们学生代表对话沟通,如何解决这历史遗留问题。

  

  此致

  

  

  

  

  反映人:原琼山县师范学校61级全体学生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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