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70后的海南农民,从农村来海口务工已有16年,把最青春的岁月都贡献在这座曾经喜欢的城市,2006年用尽毕生的积蓄和借款,按揭购买了海口大天花园一套60平方的二手房,住着年逾80的父母和上小学的孩子和我夫妇共5口人。2010年,因年长应聘求职困难而选择租赁海口市面前坡商业广场的铺面做小餐馆来养家糊口,但遭遇开发商的欺骗和违约侵权,特别是开发商持续的搞违建扩建改建施工致使我和其他做餐饮的租户都无法正常经营,断断续续的不足3个月就停业了,期间多次找财大气粗的开发商协商沟通,均遭遇拒绝或者避而不见,无助的我和其他租户们只好诉至法院寻求司法公正的解决,事实如山、证据凿凿还是一审二审败诉,试想,弱势的小租户如果不是迫于无奈,不是相信司法的公正,谁会有能力和胆量和强势的开发商争执?只是因为开发商太霸道,小租户太冤枉太吃亏才会选择司法解决,可惜,法律是否给予人人平等?是否公平公正?起码,从我的官司里看不到,现在,法院还要强制执行我一家5口人赖以生存的唯一的住房,有法规定不能执行公民的唯一住房,除非面积很大或者很豪华,可见,人权和债权,政府做出了什么选择?为了一点债权,而去剥夺或降低人权?况且,这本身是一起不公正的判决,我还在申诉,在伸冤,在信访,祈求在有生之年能重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我死了,也将由我儿子,我家人继续这一维权之路,至死伸冤!因此我给市长写信伸冤,希望政府公正对待,请相信没有谁闲着无聊,找政府说事,是太冤太吃亏而走投无路的无奈选择。我的案号是2010龙民一初字2085号,2011海中法民一终字959号,2012龙执字210号。判决的争议是,一、谁先违约?应该是开发商违建施工导致租户无法正常营业而违约。二、合同的解除时间,合同即以解除,怎么还会有解除后的合同履行义务或者违约金?三、租赁房屋的交接认定,错误的认为初始的钥匙在谁手里就是谁在使用铺面?没有一点常理和法理分析做出错误的判决,就好比方我捡到了某人的房门钥匙,就认为我已经占有和使用了他家的东西?就认为这房子属于我控制了?四,法院强制执行公民赖以生存居住的唯一住房,这是错误的,我住的即不是豪宅,也不是大面积住房,60平方的两居室,住着一家三代5口人,这样的人权状况,法院都能执行?法理依据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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