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下午5点左右临时短暂停车在一市政划线的停车点,遭遇罚单! 翻阅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处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疑问: 1. 本人是否车停在市政府划定的停车位置。 2. 车辆停放的位置可以确定已经不是人行道。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 根据“处罚措施”: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车情况是既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也不妨碍行人通行; 4. 处罚20-200,为何是按最高标准? 法律是公平的,但是这里是我钻了空子方便,还是警察钻了空子创收?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法院上诉有无胜诉?敬请网友留言,一起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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