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8日,针对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违反财政收费管理规定,公开开具非财政收费的普通收款收据,以培训为由,强制向餐饮从业者收取760元/年培训费(2012年度涨到1260元)的行为,依法向招远市、烟台市、山东省各级政府,招远市、烟台市、山东省、国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来,至今没有给予任何回复。 2012年5月14日,该局在某网站回应中称:“我局收取的培训费用是替培训单位代收,因此未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但是究竟所谓的“培训机构”具体是什么机构,是否有相应的培训资质,该机构与招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有什么关系,回应中并没有提及。回应中还称:2012年培训费竟然涨到1000多元的说法不属实,实际上是今年该局改变了监管模式,以稽查、指导为主,按法律规定,违反其中一条规定的最低罚款2000元,考虑到有些小的餐饮单位的处境,我们提出了最低1000元处罚标准。 针对上述质疑,中国经济网山东频道、中国环球网以《山东一政府部门盖自家公章帮别人收费遭质疑》致函该局,并进行了相关报道,中国山东网以《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被指乱收费回应称替机构代收》致函该局,也同时进行了相关报道。针对质疑,该局始终不予明确回复,也始终不予改正其非法乱收费行为,而是非法改变乱收费方式,继续将乱收费行为进行到底。 为了进一步揭发该局乱收费行为,我于近期在招远市餐饮行业调查得知:为应对前期开具的非财政收费票据,该局现把收费票据改为财政行政事业性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该收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票据,而非行政处罚收费收据。该票据的疑点是:开具的行政服务性收费项目是食品药品罚没收入,而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显然,该局的收费项目为食品药品罚没收入违背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是一种违法乱收费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罚款行为实施的前提,违法行政法规的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据相关法规,并有行政实施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处罚,开具行政处罚罚款单,而非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票据。在调查中发现,该局既没有对餐饮从业者指出任何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进行的罚没收入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此,该局回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没有来得及下达,可笑吧!罚款来得及,处罚决定书来不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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