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董某驾驶鲁GS1286号轿车沿虞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虞新街路口时,将行人孙某撞到,后我驾驶鲁GB2798号轿车沿虞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碰到了倒在路上的孙某,造成交通事故。事后孙某先后在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脑科医院住院,出院后经奎文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孙某中度智力缺损、严重失用及认证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T8椎体爆裂性骨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因孙某自身年龄较大、自身身体、智力状况差,伤残鉴定级别过高,我在一审中已向奎文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但孙某拒绝重新鉴定,并到法院吵闹,法院中止了重新鉴定程序。而终止此次程序我认为是不合法的!最后奎文区人民法院以该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判决。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度智力缺损,表现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而一个智力缺损至五级伤残的人,也就是说大半个植物人能到法院大吵大闹,而且思维相当清晰,试问有谁能相信?因此我对该鉴定和判决书不服。 综上,我要求对伤者伤情按照鉴定标准重新鉴定,要求法院依法秉公处理,洗清我的冤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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