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上次对我的遭遇进行报道,自你们报道后,事情又有了新的进展。 2012年6月4日上午,我去“济南市市中区工商局”查询了“山东汇科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内不包括办理留学这一项。当天下午,我去“山东省商务厅”查询了“山东汇科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对外劳务合法经营资格证书”,发现这家公司也没有“对外劳务合法经营资格证书”。 6月5日,我跟大观园工商所取得联系,工商所的刘所长分别听取了我跟张敏的陈述,张敏不承认淄博马晓慧把我所交的钱转给她了,虽然我手中有马晓慧给张敏打款的证据,且从我给马晓慧打款的时间跟马晓慧给张敏打钱的时间来看,可以证明马晓慧打给张敏的钱就是我的钱,且张敏与我签署的协议中也注明了我交付“山东汇科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60800元。可刘所长却认为证据不足,让我再出具证据,最令我失望的是刘所长对我说的最后一句话“我们只有协调的权利,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6月8日,我写了举报信,举报“山东汇科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嫌诈骗涉”,找到了济南市经济犯罪刑侦支队,李科长对我说,这属于民事纠纷,不归他们管。虽然我一再表示,汇科没有办理留学的资质也没有办理劳务的资质,但李科长一直坚持我跟汇科只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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